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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預計殘價大於依平均法計算之預留殘價時可斟酌實情辦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預計殘價大於依平均法計算之預留殘價時可斟酌實情辦理

函釋全文

依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採用平均法預留殘價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殘價為合度。至營利事業因預計殘價將大於依上開規定計算之預留殘價時,可斟酌實情辦理。(財政部71.12.21.台財稅第三九一九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預計殘價大於依平均法計算之預留殘價時可斟酌實情辦理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預計殘價大於依平均法計算之預留殘價時可斟酌實情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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