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預計殘價大於依平均法計算之預留殘價時可斟酌實情辦理
要旨
預計殘價大於依平均法計算之預留殘價時可斟酌實情辦理
函釋全文
依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採用平均法預留殘價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殘價為合度。至營利事業因預計殘價將大於依上開規定計算之預留殘價時,可斟酌實情辦理。(財政部71.12.21.台財稅第三九一九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預計殘價大於依平均法計算之預留殘價時可斟酌實情辦理
依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採用平均法預留殘價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殘價為合度。至營利事業因預計殘價將大於依上開規定計算之預留殘價時,可斟酌實情辦理。(財政部71.12.21.台財稅第三九一九五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