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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53 條(取得舊固定資產之折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已經過相當年數之使用者,得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2.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因特定事故,預知其不能合於規定之耐用年數者,得提出證明文據,以其實際可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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