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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租土地期滿取得其上所建固定資產可續提折舊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出租土地期滿取得其上所建固定資產可續提折舊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以土地出租與另一營利事業,於租期屆滿無條件取得承租人在租用土地上所建之固定資產時,應按該項資產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限,計提折舊後之帳面未折減餘額,列為當期非營業收入課稅,並按其剩餘之耐用年數,繼續逐年提列折舊。(財政部65.5.4.台財稅第三二八九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出租土地期滿取得其上所建固定資產可續提折舊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出租土地期滿取得其上所建固定資產可續提折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