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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租土地期滿取得其上所建固定資產可續提折舊
要旨
出租土地期滿取得其上所建固定資產可續提折舊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以土地出租與另一營利事業,於租期屆滿無條件取得承租人在租用土地上所建之固定資產時,應按該項資產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限,計提折舊後之帳面未折減餘額,列為當期非營業收入課稅,並按其剩餘之耐用年數,繼續逐年提列折舊。(財政部65.5.4.台財稅第三二八九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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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