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52 條(固定資產成本增減折舊之計算)
固定資產經過相當年數使用後,實際成本遇有增減時,按照增減後之價額,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依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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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52 條規定,固定資產成本增減時,以未使用年數為耐用年數,依規定折舊率重算折舊。
Q · 設備改良後折舊怎麼重算?
依所得稅法第 52 條,固定資產經使用後實際成本增減(如設備改良、擴建、部分拆除),須按增減後的總價額,以「未使用年數」(原始耐用年數減已使用年數)作為新的攤提基礎,依規定折舊率重算折舊。關鍵區分:提升效能或延長壽命的支出是資本支出(走本條重算),維持原功能的支出是修繕費(當期費用沖掉)。歸類錯誤會被國稅局補稅加罰。
白話解讀
你的工廠買了一台機器五百萬,用了三年後花兩百萬升級改裝。這兩百萬怎麼處理?不是從頭開始算折舊,也不是直接當費用沖掉。這條告訴你:把增加的成本加上去(或減少就扣掉),用新的總價值,搭配「剩餘的可用年數」重新計算折舊。關鍵在「未使用年數」這四個字。耐用年數十年的機器用了三年,剩七年,新增的兩百萬就用七年去攤。算錯這個基礎,你要嘛多繳稅(攤太慢),要嘛被國稅局補稅加罰(攤太快)。很多中小企業在設備改良後根本沒調整折舊計算,等到查帳才發現帳目全亂了。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52 條規範固定資產成本增減時的折舊重算機制。當固定資產經相當年數使用後,因改良、擴建、部分拆除等原因導致實際成本增加或減少,應以增減後之價額為基礎,以原始耐用年數扣除已使用年數後之剩餘年數作為耐用年數,依規定折舊率重新計算折舊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所得稅法第 52 條規定什麼?▾
規範固定資產成本增減時的折舊重算方式,以未使用年數為新的攤提基礎。
Q2設備改良費用是資本支出還是修繕費?▾
提升效能或延長壽命 = 資本支出(併入成本重算折舊);維持原功能 = 修繕費(當期費用)。
Q3固定資產成本增加後耐用年數可以重算嗎?▾
不能用全新耐用年數,必須用原始耐用年數扣掉已使用年數後的剩餘年數。
Q4折舊重算的計算公式是什麼?▾
新年折舊額 =(原始成本 ± 增減金額 − 已提累計折舊 − 殘值)÷ 剩餘未使用年數。
Q5設備改良後沒調折舊會怎樣?▾
國稅局查帳時會補稅加利息。多提折舊 = 少繳稅 = 被補稅;少提折舊 = 多繳稅 = 可申請退稅。
Q6成本減少也要重算折舊嗎?▾
要。本條規定成本「增減」都適用,部分拆除或報廢導致成本減少時同樣須重算。
Q7資本支出跟修繕費怎麼舉證?▾
備齊工程合約、驗收紀錄、付款證明。關鍵證據:工程內容是否提升效能或延長壽命。
Q8更正過去年度折舊錯誤有時效嗎?▾
核課期限 5 年(已申報),7 年(未申報或故意漏報)。逾期無法退還溢繳稅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apital_expenditure | repair_expense |
|---|---|---|
| 支出分類 | 資本支出(提升效能/延長壽命) | 修繕費(維持原功能) |
| 稅務處理 | 併入資產成本,依所得稅法第 52 條以剩餘年數分年攤提折舊 | 當期全額列為費用,直接減少當年課稅所得 |
| 對當年稅負影響 | 當年僅認列一年份折舊額(節稅效果分散到未來各年度) | 當年全額認列(節稅效果集中在當年度) |
| 歸類錯誤風險 | 被認定應為修繕費 → 少報費用少退稅(損失較小) | 被認定應為資本支出 → 多報費用被補稅+利息(損失較大) |
| 舉證要件 | 工程合約載明提升效能/延長壽命目的、設備商證明、工程評估報告 | 維修紀錄、定期保養排程、故障報修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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