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52 條(固定資產成本增減折舊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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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經過相當年數使用後,實際成本遇有增減時,按照增減後之價額,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依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52 條規定,固定資產成本增減時,以未使用年數為耐用年數,依規定折舊率重算折舊。
Q · 設備改良後折舊怎麼重算?
依剩餘年數按新總成本重算
依所得稅法第 52 條,固定資產經使用後實際成本增減(如設備改良、擴建、部分拆除),須按增減後的總價額,以「未使用年數」(原始耐用年數減已使用年數)作為新的攤提基礎,依規定折舊率重算折舊。關鍵區分:提升效能或延長壽命的支出是資本支出(走本條重算),維持原功能的支出是修繕費(當期費用沖掉)。歸類錯誤會被國稅局補稅加罰。
白話解讀
你的工廠買了一台機器五百萬,用了三年後花兩百萬升級改裝。這兩百萬怎麼處理?不是從頭開始算折舊,也不是直接當費用沖掉。這條告訴你:把增加的成本加上去(或減少就扣掉),用新的總價值,搭配「剩餘的可用年數」重新計算折舊。關鍵在「未使用年數」這四個字。耐用年數十年的機器用了三年,剩七年,新增的兩百萬就用七年去攤。算錯這個基礎,你要嘛多繳稅(攤太慢),要嘛被國稅局補稅加罰(攤太快)。很多中小企業在設備改良後根本沒調整折舊計算,等到查帳才發現帳目全亂了。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52 條規範固定資產成本增減時的折舊重算機制。當固定資產經相當年數使用後,因改良、擴建、部分拆除等原因導致實際成本增加或減少,應以增減後之價額為基礎,以原始耐用年數扣除已使用年數後之剩餘年數作為耐用年數,依規定折舊率重新計算折舊額。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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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設備改良跟修繕到底怎麼分?
稅務上的判斷標準:如果支出是「回復原來的功能」就是修繕費,當期可全額列費用;如果是「提升效能、增加產能、或延長使用壽命」就是資本支出,必須依所得稅法第52條併入成本重算折舊。實務上,同一筆工程常常兩者都有,需要拆分。如果你無法明確區分,保守做法是歸為資本支出。被認定少報費用頂多少退稅,被認定多報費用會被補稅加罰。
Q2成本增加後,耐用年數可以重新起算嗎?
不行。本條明確規定用「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就是原始耐用年數減去已使用年數。買了十年的機器用了六年後花錢升級,升級部分只能用剩下的四年去攤,不能重算十年。唯一例外是如果改良確實延長了使用壽命,可以依所得稅法第53條第二項提出證明文據申請調整。要主張延長壽命,你需要工程評估報告或設備商的書面證明。
Q3固定資產折舊重算後,之前多提或少提的折舊怎麼辦?
要看時間點。如果是當年度發現的,直接調整當年折舊即可。如果是跨年度才發現過去算錯,要看核課期限:5 年內可以申請更正;超過 5 年就無法退還溢繳稅款。少提折舊可申請退稅或留抵;多提折舊被國稅局查到會補稅加利息。實務上國稅局查帳時特別盯「設備改良後沒調整折舊」這個點,金額大的改良案件幾乎必查。主動更正比被查到好看很多。
Q4所得稅法第 52 條是什麼?
規範固定資產成本增減時的折舊重算機制,以「未使用年數」為攤提基礎,是稅務上處理設備改良、擴建、部分拆除等後續資本支出的核心條文。
Q5什麼是固定資產成本增減?
固定資產取得後因改良(效能提升)、擴建(增加產能)導致成本增加,或因部分拆除、零件報廢導致成本減少。增減都要重算折舊。
Q6資本支出跟修繕費差在哪?
資本支出提升效能或延長壽命,須資本化分年攤提;修繕費維持原功能,可當期全額列費。同一筆工程可能兩者都有,需要拆分。
Q7什麼叫未使用年數?
原始耐用年數減去已使用年數後的剩餘年數。十年壽命的機器用了三年,未使用年數就是七年。成本增減後的新折舊就用這七年去攤。
Q8固定資產折舊重算怎麼算?
新年折舊額 =(原始成本 ± 增減金額 − 已提累計折舊 − 殘值)÷(原耐用年數 − 已使用年數)。先確認支出性質是資本支出才走這個公式。
Q9設備改良後帳務怎麼處理?
1. 判斷支出性質(資本 vs 修繕)2. 資本支出併入原資產成本 3. 計算未使用年數 4. 套用折舊公式重算 5. 更新折舊明細表 6. 所得稅申報正確填列。
Q10被國稅局查到折舊算錯怎麼辦?
備齊工程合約、驗收紀錄、付款證明說明支出性質歸類理由。主動更正比被動查到處理空間大。金額不大的灰色地帶,稽徵機關有時接受合理說明。
Q11過去年度折舊算錯可以更正嗎?
核課期限 5 年(已申報)可更正。多繳稅可申請退稅或留抵,少繳稅會被補稅加利息。超過 5 年就無法退還溢繳稅款。儘早發現儘早處理。
Q12所得稅法 52 條 vs 53 條差在哪?
52 條處理「使用中資產成本增減」的折舊重算,53 條處理「取得二手舊資產」時的耐用年數認定。一個是成本變了,一個是資產本身就是舊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apital_expenditure | repair_expense |
|---|---|---|
| 支出分類 | 資本支出(提升效能/延長壽命) | 修繕費(維持原功能) |
| 稅務處理 | 併入資產成本,依所得稅法第 52 條以剩餘年數分年攤提折舊 | 當期全額列為費用,直接減少當年課稅所得 |
| 對當年稅負影響 | 當年僅認列一年份折舊額(節稅效果分散到未來各年度) | 當年全額認列(節稅效果集中在當年度) |
| 歸類錯誤風險 | 被認定應為修繕費 → 少報費用少退稅(損失較小) | 被認定應為資本支出 → 多報費用被補稅+利息(損失較大) |
| 舉證要件 | 工程合約載明提升效能/延長壽命目的、設備商證明、工程評估報告 | 維修紀錄、定期保養排程、故障報修單 |
capital_expenditure
- 支出分類
- 資本支出(提升效能/延長壽命)
- 稅務處理
- 併入資產成本,依所得稅法第 52 條以剩餘年數分年攤提折舊
- 對當年稅負影響
- 當年僅認列一年份折舊額(節稅效果分散到未來各年度)
- 歸類錯誤風險
- 被認定應為修繕費 → 少報費用少退稅(損失較小)
- 舉證要件
- 工程合約載明提升效能/延長壽命目的、設備商證明、工程評估報告
repair_expense
- 支出分類
- 修繕費(維持原功能)
- 稅務處理
- 當期全額列為費用,直接減少當年課稅所得
- 對當年稅負影響
- 當年全額認列(節稅效果集中在當年度)
- 歸類錯誤風險
- 被認定應為資本支出 → 多報費用被補稅+利息(損失較大)
- 舉證要件
- 維修紀錄、定期保養排程、故障報修單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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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370316 全文修正)
固定資產遇有劇烈之漲價,得就其折舊額,按照取得製造或建築年份全國躉售物價總指數,與營業年度同項指數之比例換算之數,超過實際折舊額之差額,列為資產漲價補償準備,其經依法令規定重估增值之固定資產,應先就重估增值後所提之折舊額,與重估增值之倍數,照還原法推算其原折舊額,再按同法計算資產漲價補償準備,其計算公式如左。 (甲)資產漲價補償準備=原折舊額【(營業年度全國躉售物價總指數/取得製造或建築年份全國躉售物價總指數-1)或 (乙)資產漲價補償準備=重估增值後之折舊額【營業年度全國躉售物價總指數/(重估增值之倍數+取得製造或建築年份全國躉售物價總指數)-1】 前項資產漲價補償準備,由財政部視全國躉售物價總指數增漲程度,決定應否提列,連同全國躉售物價總指數,於每年度開徵前公告之。
(0441213 全文修正)
固定資產遇有劇烈之漲價,其當期之折舊額,得將原折舊額,按照取得、製造,或建築年份之躉售物價指數,與營業年度同項指數比例升算,並就其超過原折舊額之差額,列為資產漲價補償準備。其曾依法重估增值之固定資產,應先就重估增值後之折舊額,以重估增值之倍數,照還原法,算出其重估增值前應提之折舊額,再以取得、製造,或建築年份之躉售物價指數,與營業年度同項指數比例升算,並就其超過重估增值後所提折舊額之差額,列為資產漲價補償準備。其計算公式如左: 甲、資產漲價補償準備=原折舊額 (營業年度躉售物價指數/取得製造或建築年份躉售物價指數-1) 乙、資產漲價補償準備=重估增值後之折舊額 (營業年度躉售物價指數/重估增估倍數×取得製造或建築年份躉售物價指數-1) 前項資產漲價補償準備,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會,視物價增漲程度,決定應否提列,連同前項指數,選定公告之。 納稅義務人如認為有提列必要時,亦得於營業年度終結二個月前,申請財政部為前項之決定。財政部接得此項申請時,應即會商有關部會核定准否提列。如於接得申請日起二個月後仍未核定時,視為准予提列。 前列各項所稱之物價指數,以納稅義務人所屬省或直轄市政府編製之物價指數為計算標準。
(0520115 全文修正)
固定資產經過相當年數使用後,實際成本遇有增減時,按照增減後之價額,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依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固定資產遇有劇烈之漲價,得就其折舊額,按照取得製造或建築年份全國躉售物價總指數,與營業年度同項指數之比例換算之數,超過實際折舊額之差額,列為資產漲價補償準備,其經依法令規定重估增值之固定資產,應先就重估增值後所提之折舊額,與重估增值之倍數,照還原法推算其原折舊額,再按同法計算資產漲價補償準備,其計算公式如左。 (甲)資產漲價補償準備=原折舊額【(營業年度全國躉售物價總指數/取得製造或建築年份全國躉售物價總指數-1)或 (乙)資產漲價補償準備=重估增值後之折舊額【營業年度全國躉售物價總指數/(重估增值之倍數+取得製造或建築年份全國躉售物價總指數)-1】 前項資產漲價補償準備,由財政部視全國躉售物價總指數增漲程度,決定應否提列,連同全國躉售物價總指數,於每年度開徵前公告之。
固定資產遇有劇烈之漲價,其當期之折舊額,得將原折舊額,按照取得、製造,或建築年份之躉售物價指數,與營業年度同項指數比例升算,並就其超過原折舊額之差額,列為資產漲價補償準備。其曾依法重估增值之固定資產,應先就重估增值後之折舊額,以重估增值之倍數,照還原法,算出其重估增值前應提之折舊額,再以取得、製造,或建築年份之躉售物價指數,與營業年度同項指數比例升算,並就其超過重估增值後所提折舊額之差額,列為資產漲價補償準備。其計算公式如左: 甲、資產漲價補償準備=原折舊額 (營業年度躉售物價指數/取得製造或建築年份躉售物價指數-1) 乙、資產漲價補償準備=重估增值後之折舊額 (營業年度躉售物價指數/重估增估倍數×取得製造或建築年份躉售物價指數-1) 前項資產漲價補償準備,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會,視物價增漲程度,決定應否提列,連同前項指數,選定公告之。 納稅義務人如認為有提列必要時,亦得於營業年度終結二個月前,申請財政部為前項之決定。財政部接得此項申請時,應即會商有關部會核定准否提列。如於接得申請日起二個月後仍未核定時,視為准予提列。 前列各項所稱之物價指數,以納稅義務人所屬省或直轄市政府編製之物價指數為計算標準。
固定資產經過相當年數使用後,實際成本遇有增減時,按照增減後之價額,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依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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