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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51-1 條(小客車折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利事業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財政部規定之標準為限。
  2. 前項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依本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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