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51 條之 1 規定營利事業購置小客車折舊成本有上限,超過財政部標準部分不得列為費用。
Q · 公司買車折舊有上限嗎?
有,超過財政部標準不能列費用
依所得稅法第 51 條之 1,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計提折舊時,實際成本以不超過財政部規定標準為限(非電動車目前為 250 萬元,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超過上限的購車成本在稅務上不得列為費用。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出售或廢棄時,損益計算基礎是「正常折舊方法算出的未折減餘額」,不是被限縮後的數字,可能產生超乎預期的課稅利得。
老闆買了一台三百萬的賓士掛公司名下,以為全額都能抵稅?財政部早就畫了一條線。這條規定營利事業買乘人小客車提折舊時,實際成本有上限,超過財政部規定標準的部分,一毛錢都不能列為費用。白話說:你買五百萬的車,但財政部只認兩百五十萬(非電動車現行標準,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剩下兩百五十萬是你自己爽的,稅務上不存在。更狠的是第二項:就算折舊被限制了,等你把車賣掉或報廢時,收益或損失的計算基礎是「正常折舊後的帳面價值」,不是被限縮後的數字。這代表賣車時的課稅利得可能比你預期的高,國稅局兩頭都不讓你佔便宜。
所得稅法第 51 條之 1 為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之折舊費用限制規定。營利事業購車時,得列報折舊費用之成本以不超過財政部公告標準為上限,超出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出售或廢棄時之損益計算,以依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封堵「限制折舊卻用實際成本算損失」的套利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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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非電動小客車的成本上限為250萬元,電動車則有較高的上限(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財政部會視物價調整)。超過上限的部分不得提列折舊費用。依所得稅法第51條之1,這個標準由財政部訂定。內行人提示:這個上限金額已經好幾年沒調整,但如果你購買的是油電混合車或電動車,適用不同標準,差距可以超過一倍,很多人不知道這個區別。
不一定,但值得算。營業租賃的租金原則上可全額列為費用,不受本條限制。但如果租約條件被國稅局認定為「融資租賃」(例如租期結束後以象徵性價格買斷),就會被視同購買,照樣受限。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判斷。內行人提示:關鍵在租約的「經濟實質」,不是名稱叫租約就安全。請會計師看過租約條款再簽。
規定營利事業購置小客車折舊有成本上限,超過財政部標準的部分不能列為稅務費用。出售時損益以正常折舊算。是防止以購買豪華車輛降低課稅所得的反避稅條款。
非電動小客車目前為 250 萬元,電動車適用較高上限。具體金額由財政部公告,會視經濟情勢調整,以現行法為準。
電動車成本上限明顯高於非電動車,差距可超過一倍。這是政府以稅務工具鼓勵企業購買電動車的政策設計,實質上降低電動車的持有稅務成本。
用購車原始成本(不是被限制後的金額),依法定折舊方法和耐用年數正常計算折舊後的剩餘帳面價值。出售時的課稅利得用這個數字當基礎,不是用實際能扣除的折舊。
取購車實際成本與財政部上限的較小值作為折舊基礎,依所得稅法第 51 條選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按耐用年數 5 年逐年提列。超過上限的部分稅務上不存在。
售價減去「原始成本正常折舊後的未折減餘額」= 課稅利得或損失。注意:基礎是正常折舊後的數字,不是被限縮後的。可能你以為虧了,結果稅務上有利得。
讓會計師算「折舊上限 vs 租金全額列費」的稅後淨成本比較。營業租賃租金可全額列費,但融資租賃被視同購買會受限。關鍵看租約經濟實質,不是名稱。
主動更正比被查到有利,可減免罰鍰。補稅加計利息,核課期限 5 年(未申報或故意短報 7 年)。金額有爭議可在 30 天內申請復查。
購車受本條折舊上限限制,營業租賃租金可全額列費不受限。但融資租賃視同購買照受限。短期用車(2-3 年)租賃通常更划算;長期持有則看車價是否超過上限。
本條僅限制「乘人小客車」。營業用貨車、客貨兩用車不在限制範圍。但國稅局看行照登記和實際用途,掛貨車牌當小客車用會被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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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車取得方式稅務比較 |
| 電動車 vs 非電動車折舊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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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財政部規定之標準為限。 前項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依本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改善社會風氣,對營利事業購用價格昂貴豪華型小客車宜加以限制,爰增訂本條規定其折舊成本,不得超過一定標準,超過一定標準者,其超過部分,不准計提折舊費用。其限制之金額標準,則授權財政部,衡酌實際情況訂定,俾資適應。 二、第一項所定限制折舊方法,不適用於小客車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其出售或毀滅廢棄時,有關收益或損失之計算,宜仍以其實際成本按規定正常折舊方式計提折舊後之餘額為準,爰設第二項予以明定。
一、為配合改善社會風氣,對營利事業購用價格昂貴豪華型小客車宜加以限制,爰增訂本條規定其折舊成本,不得超過一定標準,超過一定標準者,其超過部分,不准計提折舊費用。其限制之金額標準,則授權財政部,衡酌實際情況訂定,俾資適應。 二、第一項所定限制折舊方法,不適用於小客車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其出售或毀滅廢棄時,有關收益或損失之計算,宜仍以其實際成本按規定正常折舊方式計提折舊後之餘額為準,爰設第二項予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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