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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購置已逾耐用年限輪船提列折舊方法
要旨
購置已逾耐用年限輪船提列折舊方法
函釋全文
航業公司購置之××輪,取得時已逾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規定之耐用年數,如經進塢大修並由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合格,准如所請按航政機關鑑定尚可使用年數,就其購入之實際成本,採平均法分年提列折舊。(財政部65.11.10.台財稅第三七五○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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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購置已逾耐用年限輪船提列折舊方法
航業公司購置之××輪,取得時已逾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規定之耐用年數,如經進塢大修並由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合格,准如所請按航政機關鑑定尚可使用年數,就其購入之實際成本,採平均法分年提列折舊。(財政部65.11.10.台財稅第三七五○五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