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屋地政機關滅失登記雖在五十一年五月,但房屋因拆除而滅失,並非依法律行為而喪失其所有權,自不能以其滅失登記之時,為其財產權喪失之時,而主張該項房屋之損失,應列入五十一年度營利總所得額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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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年判字第 57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5 年 04 月 08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9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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