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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國外總機構進口舊機器提列折舊之計算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自國外總機構進口舊機器提列折舊之計算規定

函釋全文

外國公司在台之分公司自國外進口其總公司所有之舊機器,得以該總公司帳載未折減餘額加進口費用為該項機器之取得成本,按我國所得稅法有關「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就其未使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至有關總公司帳載該項機器之未折減餘額,可憑當地合格會計師之簽證文件核認。(財政部64.10.7.台財稅第三七二一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自國外總機構進口舊機器提列折舊之計算規定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自國外總機構進口舊機器提列折舊之計算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