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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承購其他公司之或有資產如已占有使用可提折舊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承購其他公司之或有資產如已占有使用可提折舊

函釋全文

二、貴公司承購××實業公司××工廠土地、機器設備,並承擔該公司所欠各行庫、局等債務,在產權未確定前得暫以「或有資產」及「或有負債」處理。三、前項「或有資產」如已占有使用,除土地外得依規定計提折舊,將來如無法取得其所有權,其已提折舊應於確定無法取得所有權年度,應轉為其他收入依法課稅。(財政部65.3.18.台財稅第三一七○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承購其他公司之或有資產如已占有使用可提折舊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承購其他公司之或有資產如已占有使用可提折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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