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承購其他公司之或有資產如已占有使用可提折舊
要旨
承購其他公司之或有資產如已占有使用可提折舊
函釋全文
二、貴公司承購××實業公司××工廠土地、機器設備,並承擔該公司所欠各行庫、局等債務,在產權未確定前得暫以「或有資產」及「或有負債」處理。三、前項「或有資產」如已占有使用,除土地外得依規定計提折舊,將來如無法取得其所有權,其已提折舊應於確定無法取得所有權年度,應轉為其他收入依法課稅。(財政部65.3.18.台財稅第三一七○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