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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管道廢料出售所得不足支付工資及費用其損失認列及預留殘價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管道廢料出售所得不足支付工資及費用其損失認列及預留殘價規定

函釋全文

貴公司用以輸送天然氣之管道,據稱於廢棄時,其廢料出售所得尚不足支付僱工挖出之工資及費用,如屬實在,應可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將其差額列為當年度之損失;至該項資產事實上既有殘價存在,因此採用平均法折舊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七項之規定預留殘價。(財政部68.2.20.台財稅第三四○六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管道廢料出售所得不足支付工資及費用其損失認列及預留殘價規定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管道廢料出售所得不足支付工資及費用其損失認列及預留殘價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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