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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預計殘價大於依平均法計算之預留殘價時可斟酌實情辦理
要旨
預計殘價大於依平均法計算之預留殘價時可斟酌實情辦理
函釋全文
依所得稅法第54條第2項(編者註:98年5月27日所得稅法修正,有關殘價估算之相關規定已變更。)規定,採用平均法預留殘價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殘價為合度。至營利事業因預計殘價將大於依上開規定計算之預留殘價時,可斟酌實情辦理。(財政部71/12/21台財稅第3919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