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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預計殘價大於依平均法計算之預留殘價時可斟酌實情辦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預計殘價大於依平均法計算之預留殘價時可斟酌實情辦理

函釋全文

依所得稅法第54條第2項(編者註:98年5月27日所得稅法修正,有關殘價估算之相關規定已變更。)規定,採用平均法預留殘價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殘價為合度。至營利事業因預計殘價將大於依上開規定計算之預留殘價時,可斟酌實情辦理。(財政部71/12/21台財稅第3919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預計殘價大於依平均法計算之預留殘價時可斟酌實情辦理由財政部於民國 71 年 12 月 21 日發布,要旨:預計殘價大於依平均法計算之預留殘價時可斟酌實情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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