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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因閒置而轉列其他資產得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

會議日期 100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2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因閒置而轉列其他資產得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財政部100/06/01台財稅字第100040372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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