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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購置房屋撤除改建其購價與撤除費用一併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發文機關 財政廳

要旨

購置房屋撤除改建其購價與撤除費用一併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函釋全文

查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末段,係指固定資產使用後,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本案房屋既係於購置後即予撤除重建,未經使用,自無上開法條之適用。關於該項廢棄房屋撤除重建所需重建經費,暨該項廢棄房屋原購價款與撤除等費用,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內處理。(財政廳56.4.11.財稅一第三二二九九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購置房屋撤除改建其購價與撤除費用一併列為新建房屋成本由財政廳發布,要旨:購置房屋撤除改建其購價與撤除費用一併列為新建房屋成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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