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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廠設備雖逾耐用年數報廢其未折減餘額仍得列為損失
要旨
工廠設備雖逾耐用年數報廢其未折減餘額仍得列為損失
函釋全文
××玻璃公司××工廠磨光玻璃場設備,雖已達規定耐用年數而報廢,但因初期六年間係採工作時間法提列折舊,於使用期滿,其折舊累計尚未足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憑將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財政部68.4.26.台財稅第三二六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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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