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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廠設備雖逾耐用年數報廢其未折減餘額仍得列為損失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工廠設備雖逾耐用年數報廢其未折減餘額仍得列為損失

函釋全文

××玻璃公司××工廠磨光玻璃場設備,雖已達規定耐用年數而報廢,但因初期六年間係採工作時間法提列折舊,於使用期滿,其折舊累計尚未足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憑將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財政部68.4.26.台財稅第三二六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工廠設備雖逾耐用年數報廢其未折減餘額仍得列為損失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工廠設備雖逾耐用年數報廢其未折減餘額仍得列為損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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