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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購買紡織品配額所付權利金按其享有年度攤折
要旨
購買紡織品配額所付權利金按其享有年度攤折
函釋全文
主旨:購入紡織品配額所支付之權利金,如屬一年期以內者,可作為當期成本認定。如屬一年期以上者,則應按其所享有之年度計算分攤,例如購入尚可享有五年,其成本應按五分之一分攤認定,剩餘部分則轉列遞延費用,其餘依此類推。說明:二、購買紡織品配額所支付之權利金,因一年期配額權利金與一年期以上配額權利金單價相差紛歧,如除一年期以外一律按一定期限分攤,而不問該項配額可享有之年度長短,亦欠公允,故應依主旨辦理。(財政部69.7.1.台財稅第三五二一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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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