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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核准作股之無形資產計算攤折以不超過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要旨
經核准作股之無形資產計算攤折以不超過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電子公司依法核准作股之無形資產如何計算攤折疑義,復如說明。說明:二、本部(七七)台財稅第七七○六五四九○四號函說明四規定:因公司辦理減資或實收資本額未達預計金額,致作股金額超過「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所核定比率部分,其溢攤無形資產之金額應自行調整減除。上開函所稱「預計金額」,係指登記資本額而言。又所稱「核定比率」,係指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投資人以技術作股,應以不超過其總投資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財政部81.4.1.台財稅第八一○○五七九六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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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