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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使用未經核准登記之專利權秘密方法所付代價不適用攤折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使用未經核准登記之專利權秘密方法所付代價不適用攤折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貴公司使用未經核准登記取得專利權之秘密方法,所付之代價,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六十條有關計提攤折之規定。說明:二、所得稅法第六十條所稱之專利權,應以依照專利法規定,經主管官署核准登記者,始能提列攤折額。貴公司使用未經核准登記取得專利權之秘密方法,所支付之代價,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不得援用專利權攤折之規定辦理。(財政部67.4.4.台財稅第三二一八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使用未經核准登記之專利權秘密方法所付代價不適用攤折規定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使用未經核准登記之專利權秘密方法所付代價不適用攤折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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