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使用未經核准登記之專利權秘密方法所付代價不適用攤折規定
要旨
使用未經核准登記之專利權秘密方法所付代價不適用攤折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貴公司使用未經核准登記取得專利權之秘密方法,所付之代價,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六十條有關計提攤折之規定。說明:二、所得稅法第六十條所稱之專利權,應以依照專利法規定,經主管官署核准登記者,始能提列攤折額。貴公司使用未經核准登記取得專利權之秘密方法,所支付之代價,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不得援用專利權攤折之規定辦理。(財政部67.4.4.台財稅第三二一八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