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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所得稅法 第 61 條(資產重估)

本法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以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其實施辦法及重估公式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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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61 條:物價漲 25% 時,企業可申請資產重估價,調高帳面合法降稅。

Q · 資產重估價是什麼?什麼時候可以申請?

依所得稅法第 61 條,企業擁有的固定資產(廠房、機器、設備)、遞耗資產(礦場、油井)、無形資產(專利、商標),當物價累計上漲達 25% 時,可主動申請資產重估價,將帳面價值調高至接近現實。重估後折舊提列基礎變大,當年度及後續多年的課稅所得合法減少。實施細節依行政院頒布的「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辦理。

白話解讀

通貨膨脹是一把慢刀。你的廠房十年前花三千萬蓋的,現在市價早就翻倍,但帳面上還是三千萬,每年提的折舊也是按三千萬在算。折舊金額越小,課稅所得越大,你繳的稅就越多。61條給了企業一個反制工具:當物價累計上漲超過25%,你可以申請資產重估價,把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的帳面價值調高到接近現實。帳面價值一拉高,後續的折舊空間就跟著變大,課稅所得就合法地被壓低。但這條只畫了一個框(25%門檻和三種資產類型),真正的操作細節全部授權行政院另訂辦法,所以你不能只看這條就動手,必須查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才知道怎麼算、怎麼申請。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61 條為企業資產重估價之法源條款,授權企業在物價累計上漲達 25% 之門檻時,得就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三類資產實施重估價,調高帳面價值以反映經濟實質,並由行政院訂定具體實施辦法與重估公式。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資產重估價要符合什麼條件?

物價累計上漲達 25%,且資產屬固定資產、遞耗資產或無形資產三類。

Q2重估後折舊怎麼算?

以新帳面價值為基礎重新計算後續年度折舊,提列金額提高,課稅所得相應降低。

Q3存貨可以申請重估嗎?

不行。本條僅限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存貨與流動資產不在範圍內。

Q4土地能不能重估?

土地在台灣走土地增值稅體系,所得稅法資產重估通常不適用,是常見搞混點。

Q5重估要找誰申請?

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並依「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備齊計算表與物價指數證明。

Q6重估的物價是看哪個指數?

依行政院公布的躉售物價指數(WPI),與基期年比較計算累計漲幅。

Q7重估會被國稅局查嗎?

會。重估計算公式錯誤或基期判定錯,重估結果可能被否准甚至補稅加罰。

Q8重估有沒有次數限制?

每次重估後須累積物價再次上漲達 25% 才能再申請,不能年年重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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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資產類別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僅就帳面歷史成本提折舊
啟動條件物價累計上漲達 25% 且企業主動申請無條件,按耐用年限逐年提列
節稅效果重估增值未來年度折舊全部增加,效果可達 7 位數固定折舊金額,無通膨對沖
對資產負債表帳面淨值提升,融資/併購估值有利帳面隨年度遞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法人税法施行令 第 54 条の 2(特定資産の評価益)+ 旧資産再評価法(1950 年制定,現多數規定已停用,僅維持歷史性重估)
🇰🇷 韓國법인세법 제42조(자산의 평가) + 자산재평가법(1965 制定,現已大幅修正限制)
🇨🇳 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 56 條(資產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僅特定改組重組情形允許評估)
🇩🇪 德國HGB § 253(Bewertungsgrundsätze)+ EStG § 6(Bewertung)— 德國稅法原則上禁止向上重估,僅商法允許保守列示
🇫🇷 法國CGI Article 238 bis JA(réévaluation libre des immobilisations corporelles et financières)
🇺🇸 美國ASC 360(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IRC § 1016(Adjustments to Basis)— 美國 GAAP 與 IRS 原則上不允許向上重估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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