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以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其實施辦法及重估公式由行政院定之。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61 條:物價漲 25% 時,企業可申請資產重估價,調高帳面合法降稅。
Q · 資產重估價是什麼?什麼時候可以申請?
物價漲25%可申請重估,合法調高帳面降稅負
依所得稅法第 61 條,企業擁有的固定資產(廠房、機器、設備)、遞耗資產(礦場、油井)、無形資產(專利、商標),當物價累計上漲達 25% 時,可主動申請資產重估價,將帳面價值調高至接近現實。重估後折舊提列基礎變大,當年度及後續多年的課稅所得合法減少。實施細節依行政院頒布的「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辦理。
通貨膨脹是一把慢刀。你的廠房十年前花三千萬蓋的,現在市價早就翻倍,但帳面上還是三千萬,每年提的折舊也是按三千萬在算。折舊金額越小,課稅所得越大,你繳的稅就越多。61條給了企業一個反制工具:當物價累計上漲超過25%,你可以申請資產重估價,把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的帳面價值調高到接近現實。帳面價值一拉高,後續的折舊空間就跟著變大,課稅所得就合法地被壓低。但這條只畫了一個框(25%門檻和三種資產類型),真正的操作細節全部授權行政院另訂辦法,所以你不能只看這條就動手,必須查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才知道怎麼算、怎麼申請。
所得稅法第 61 條為企業資產重估價之法源條款,授權企業在物價累計上漲達 25% 之門檻時,得就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三類資產實施重估價,調高帳面價值以反映經濟實質,並由行政院訂定具體實施辦法與重估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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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次實施重估價年度的物價指數為基期,跟最新年度比較。如果從未重估過,以資產取得年度為基期。具體計算公式由行政院頒布的「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規定。內行人提示:很多企業從設立以來從沒做過重估,基期就是幾十年前的物價水準,累計漲幅早就遠超25%,但沒人提醒他們可以申請。
只有固定資產(廠房、機器、設備)、遞耗資產(礦場、油井)、無形資產(專利權、商標權)可以重估。存貨、流動資產不在範圍內。內行人提示:土地在台灣的稅法中有特殊處理(土地增值稅體系),通常不納入所得稅法的資產重估範圍,這是很多人搞混的地方。
依所得稅法第 61 條,物價漲 25% 時企業可申請把固定資產帳面調高到接近現實,後續折舊增加合法降稅。
可以:固定資產(廠房機器設備)、遞耗資產(礦場油井)、無形資產(專利商標)。不行:存貨、流動資產、土地(走土地增值稅體系)。
以行政院公布的躉售物價指數為準,從上次重估年度(或資產取得年度)為基期,累計漲幅達 25% 才符合門檻。
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屬業主權益。當下不課稅,但後續折舊基礎變大,等於把節稅效果分攤到資產剩餘年限中實現。
盤點適用資產 → 查基期與最新 WPI 確認漲幅 → 依重估辦法公式計算 → 備齊清冊與計算表 → 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准 → 核准後調整帳列。
以新帳面價值(重估後)除以剩餘耐用年限,每年提列金額提高。假設原帳面 1000 萬重估後 2500 萬,剩 5 年耐用,每年折舊從 200 萬變 500 萬。
自行辦理只有時間成本與內部會計成本。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辦理通常 10-50 萬不等,視資產項目數與爭議性而定。
查行政院主計總處(DGBAS)公布的歷年躉售物價指數(WPI),用最新年度指數除以基期年度指數計算累計漲幅,附證明文件給國稅局。
加速折舊適用條件較寬但僅縮短折舊年限。資產重估擴大折舊基數效果更大但需符合 25% 門檻。資本密集企業優先評估重估。
兩者並行:所得稅法 61 條決定稅基調整、商業會計法 45 條決定會計帳列。實務上必須同步處理,但稅務認定為主導。
| compare_item | asset_revaluation | depreciation_only |
|---|---|---|
| 適用資產類別 | 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 | 僅就帳面歷史成本提折舊 |
| 啟動條件 | 物價累計上漲達 25% 且企業主動申請 | 無條件,按耐用年限逐年提列 |
| 節稅效果 | 重估增值未來年度折舊全部增加,效果可達 7 位數 | 固定折舊金額,無通膨對沖 |
| 對資產負債表 | 帳面淨值提升,融資/併購估值有利 | 帳面隨年度遞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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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在合併解散轉讓或歇業時,其資產之估價以時價為標準。
營利事業在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其資產之估價,以時價或實際成交之價格為標準。
本法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以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其實施辦法及重估公式由財政部定之。
本法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以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其實施辦法及重估公式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九條及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五條均規定資產重估價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現行辦法即係由行政院發布,爰將本條文關於訂定機關予以修正,以資統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營利事業在合併解散轉讓或歇業時,其資產之估價以時價為標準。
營利事業在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其資產之估價,以時價或實際成交之價格為標準。
本法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以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其實施辦法及重估公式由財政部定之。
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九條及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五條均規定資產重估價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現行辦法即係由行政院發布,爰將本條文關於訂定機關予以修正,以資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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