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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61 條(資產重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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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以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其實施辦法及重估公式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61 條:物價漲 25% 時,企業可申請資產重估價,調高帳面合法降稅。

Q · 資產重估價是什麼?什麼時候可以申請?

物價漲25%可申請重估,合法調高帳面降稅負

依所得稅法第 61 條,企業擁有的固定資產(廠房、機器、設備)、遞耗資產(礦場、油井)、無形資產(專利、商標),當物價累計上漲達 25% 時,可主動申請資產重估價,將帳面價值調高至接近現實。重估後折舊提列基礎變大,當年度及後續多年的課稅所得合法減少。實施細節依行政院頒布的「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辦理。

深度解讀

通貨膨脹是一把慢刀。你的廠房十年前花三千萬蓋的,現在市價早就翻倍,但帳面上還是三千萬,每年提的折舊也是按三千萬在算。折舊金額越小,課稅所得越大,你繳的稅就越多。61條給了企業一個反制工具:當物價累計上漲超過25%,你可以申請資產重估價,把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的帳面價值調高到接近現實。帳面價值一拉高,後續的折舊空間就跟著變大,課稅所得就合法地被壓低。但這條只畫了一個框(25%門檻和三種資產類型),真正的操作細節全部授權行政院另訂辦法,所以你不能只看這條就動手,必須查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才知道怎麼算、怎麼申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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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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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61 條規定:「本法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以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其實施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