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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所得稅法 第 61 條(資產重估)

本法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以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其實施辦法及重估公式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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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61 條:物價漲 25% 時,企業可申請資產重估價,調高帳面合法降稅。

Q · 資產重估價是什麼?什麼時候可以申請?

依所得稅法第 61 條,企業擁有的固定資產(廠房、機器、設備)、遞耗資產(礦場、油井)、無形資產(專利、商標),當物價累計上漲達 25% 時,可主動申請資產重估價,將帳面價值調高至接近現實。重估後折舊提列基礎變大,當年度及後續多年的課稅所得合法減少。實施細節依行政院頒布的「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辦理。

白話解讀

通貨膨脹是一把慢刀。你的廠房十年前花三千萬蓋的,現在市價早就翻倍,但帳面上還是三千萬,每年提的折舊也是按三千萬在算。折舊金額越小,課稅所得越大,你繳的稅就越多。61條給了企業一個反制工具:當物價累計上漲超過25%,你可以申請資產重估價,把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的帳面價值調高到接近現實。帳面價值一拉高,後續的折舊空間就跟著變大,課稅所得就合法地被壓低。但這條只畫了一個框(25%門檻和三種資產類型),真正的操作細節全部授權行政院另訂辦法,所以你不能只看這條就動手,必須查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才知道怎麼算、怎麼申請。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61 條為企業資產重估價之法源條款,授權企業在物價累計上漲達 25% 之門檻時,得就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三類資產實施重估價,調高帳面價值以反映經濟實質,並由行政院訂定具體實施辦法與重估公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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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物價漲25%是跟哪一年比?怎麼算?

以上次實施重估價年度的物價指數為基期,跟最新年度比較。如果從未重估過,以資產取得年度為基期。具體計算公式由行政院頒布的「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規定。內行人提示:很多企業從設立以來從沒做過重估,基期就是幾十年前的物價水準,累計漲幅早就遠超25%,但沒人提醒他們可以申請。

Q2哪些資產可以重估?存貨可以嗎?

只有固定資產(廠房、機器、設備)、遞耗資產(礦場、油井)、無形資產(專利權、商標權)可以重估。存貨、流動資產不在範圍內。內行人提示:土地在台灣的稅法中有特殊處理(土地增值稅體系),通常不納入所得稅法的資產重估範圍,這是很多人搞混的地方。

Q3資產重估價是什麼?

依所得稅法第 61 條,物價漲 25% 時企業可申請把固定資產帳面調高到接近現實,後續折舊增加合法降稅。

Q4什麼資產可以重估?什麼不行?

可以:固定資產(廠房機器設備)、遞耗資產(礦場油井)、無形資產(專利商標)。不行:存貨、流動資產、土地(走土地增值稅體系)。

Q5物價漲 25% 怎麼認定?看哪個指數?

以行政院公布的躉售物價指數為準,從上次重估年度(或資產取得年度)為基期,累計漲幅達 25% 才符合門檻。

Q6重估增值是什麼會計科目?要不要繳稅?

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屬業主權益。當下不課稅,但後續折舊基礎變大,等於把節稅效果分攤到資產剩餘年限中實現。

Q7資產重估價怎麼申請?

盤點適用資產 → 查基期與最新 WPI 確認漲幅 → 依重估辦法公式計算 → 備齊清冊與計算表 → 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准 → 核准後調整帳列。

Q8重估後折舊怎麼算?

以新帳面價值(重估後)除以剩餘耐用年限,每年提列金額提高。假設原帳面 1000 萬重估後 2500 萬,剩 5 年耐用,每年折舊從 200 萬變 500 萬。

Q9申請資產重估要花多少錢?

自行辦理只有時間成本與內部會計成本。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辦理通常 10-50 萬不等,視資產項目數與爭議性而定。

Q10怎麼證明物價漲幅達 25%?

查行政院主計總處(DGBAS)公布的歷年躉售物價指數(WPI),用最新年度指數除以基期年度指數計算累計漲幅,附證明文件給國稅局。

Q11資產重估 vs 加速折舊哪個有利?

加速折舊適用條件較寬但僅縮短折舊年限。資產重估擴大折舊基數效果更大但需符合 25% 門檻。資本密集企業優先評估重估。

Q12稅法重估 vs 商業會計法重估差在哪?

兩者並行:所得稅法 61 條決定稅基調整、商業會計法 45 條決定會計帳列。實務上必須同步處理,但稅務認定為主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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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資產類別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僅就帳面歷史成本提折舊
啟動條件物價累計上漲達 25% 且企業主動申請無條件,按耐用年限逐年提列
節稅效果重估增值未來年度折舊全部增加,效果可達 7 位數固定折舊金額,無通膨對沖
對資產負債表帳面淨值提升,融資/併購估值有利帳面隨年度遞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法人税法施行令 第 54 条の 2(特定資産の評価益)+ 旧資産再評価法(1950 年制定,現多數規定已停用,僅維持歷史性重估)
🇰🇷 韓國법인세법 제42조(자산의 평가) + 자산재평가법(1965 制定,現已大幅修正限制)
🇨🇳 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 56 條(資產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僅特定改組重組情形允許評估)
🇩🇪 德國HGB § 253(Bewertungsgrundsätze)+ EStG § 6(Bewertung)— 德國稅法原則上禁止向上重估,僅商法允許保守列示
🇫🇷 法國CGI Article 238 bis JA(réévaluation libre des immobilisations corporelles et financières)
🇺🇸 美國ASC 360(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IRC § 1016(Adjustments to Basis)— 美國 GAAP 與 IRS 原則上不允許向上重估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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