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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調整土地帳面之增值準備彌補虧損後有盈餘時應轉回始可分派股息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06 月 25 日

要旨

調整土地帳面之增值準備彌補虧損後有盈餘時應轉回始可分派股息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以調整土地帳面價值所發生之資產增值準備彌補虧損者,嗣後年度發生盈餘時,除依照公司法、所得稅法規定分配外,應足額轉回資產增值準備科目後,如尚有餘額,方得依法定程序分派股息。說明:二、營利事業調整土地帳面價值與一般固定資產辦理資產重估價,所依據之法令及辦理之手續雖然有所不同,惟此二者所產生之資產增值準備(資本公積),其性質、用途、及會計處理原則等,均應一致。有關營利事業以資產增值準備彌補虧損,嗣後年度發生盈餘時,應予足額轉回之規定,二者仍應採取一致之原則,不應因其依據之重估法令及辦理手續之不同,而有所歧異。v(財政部69/06/25台財稅第3504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調整土地帳面之增值準備彌補虧損後有盈餘時應轉回始可分派股息由財政部於民國 69 年 06 月 2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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