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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調整土地帳面之增值準備彌補虧損後有盈餘時應轉回始可分派股息
要旨
調整土地帳面之增值準備彌補虧損後有盈餘時應轉回始可分派股息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以調整土地帳面價值所發生之資產增值準備彌補虧損者,嗣後年度發生盈餘時,除依照公司法、所得稅法規定分配外,應足額轉回資產增值準備科目後,如尚有餘額,方得依法定程序分派股息。說明:二、營利事業調整土地帳面價值與一般固定資產辦理資產重估價,所依據之法令及辦理之手續雖然有所不同,惟此二者所產生之資產增值準備(資本公積),其性質、用途、及會計處理原則等,均應一致。有關營利事業以資產增值準備彌補虧損,嗣後年度發生盈餘時,應予足額轉回之規定,二者仍應採取一致之原則,不應因其依據之重估法令及辦理手續之不同,而有所歧異。v(財政部69/06/25台財稅第3504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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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