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62 條規定,長期投資的存款、放款、債券須按現價估值,到期收回超過現價的利息部分列為當年度收益。
Q · 長期投資的存款放款或債券要怎麼估值報稅?
按現價折現估值,到期差額列當年收入
依所得稅法第 62 條,長期投資的存款、放款、債券須按攤還期限計算現價作為估價標準。有約定利率的債權按原利率折現,無利息者按當地銀行業一年期定存平均利率折現。到期收回時,實際金額超過帳面現價的部分視為利息收入,列為收回年度應稅收益。實務上常見零利率關係企業借款被稽徵機關按此條重估,加上第 43 條之 1 不合營業常規調整,可能產生雙重課稅風險。
一筆借出去五年的錢,帳面上寫著一百萬,但它在稅法的眼睛裡不值一百萬。為什麼?因為時間有價格。一百萬放在銀行五年會生利息,你把它借出去沒收利息,等於放棄了那筆利息收入。62條說:長期投資的存款、放款、債券,必須用「現價」估值,也就是按攤還期限折算回今天值多少錢。有利息的,按原利率折現;零利率的,稅法幫你抓一個利率(當地銀行一年期定存平均利率)來算。到期收回時,實際收到的金額超過帳面現價的部分,稅法認定為利息收入,你要繳稅。換句話說,你以為你沒收利息所以沒有收入,但稅法說:有,你只是延後認列了。
所得稅法第 62 條為長期投資估價規範,採現價折現制度。長期投資的存款、放款、債券按攤還期限計算現價估值,有約定利率者按原利率折現,無利息者按當地銀行業一年期定存平均利率折現。到期收回時,實際收回金額超過現價的利息部分應列為當年度應稅收益。本條建立稅法對時間價值的強制認列邏輯,是長期債權估價與遞延收入計算的核心規範。
就是把未來到期會拿回的金額,用利率折回今天的價值。例如三年後到期、面額 100 萬的零息債券,假設定存平均利率 1.5%,現價約 100 萬 ÷ (1.015)^3 ≈ 95.6 萬。帳面用 95.6 萬入帳,到期收回 100 萬時,4.4 萬列為當年度收益。內行人提示:銀行定存利率每年不同,但本條只要求用一個利率折現到底,不用逐年調整。
如果約定利率等於或高於市場利率,現價接近面額,到期幾乎沒有差額需要認列。但若約定利率低於市場利率(例如 0.5% 對定存利率 1.5%),現價會低於面額,到期差額仍會被認為收入。內行人提示:有約定利率的好處是利率固定可預測,不像零利率會被浮動的銀行利率牽著走。
公司端會。公司帳上若有長期無息借款,按 62 條要用現價估值,到期差額列為公司收入。同時你個人可能被國稅局依不合營業常規援引設算利息所得。一個動作兩邊都被課稅。內行人提示:股東往來在帳上掛長期,被查到的機率高於短期,能用短期循環處理就不要拖成長期。
長期投資估價規範,要求按現價折現估值,到期差額列為應稅收入。是稅法強制認列時間價值的核心條文。
稅法為零利率債權設定的推定折現利率,由稽徵機關每年根據台灣銀行業一年期定存平均利率公告。
現價是未來金額按折現利率回算至今日的價值,面額是到期應收回的本金。差額反映時間價值。
經濟實質原則。時間有價格,不用現價估值會壓縮稅基,本條防止藉零利率借款延後或迴避稅負。
面額除以(1 + 折現利率)的攤還年數次方。有息用原利率,無息用銀行定存平均利率。
公司帳上按 62 條用銀行定存利率折現入帳,到期回收時差額列為當年度收入。同時警惕 43-1 移轉訂價追擊。
盤點所有長期投資項目重新計算現價,差額自行更正申報。主動補報通常可減免罰鍰。
依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個人未必有設算所得問題另計。可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5%。
62 條是估價技術規範(怎麼算現價),43-1 是反避稅實體規範(不合營業常規調整)。關係企業無息借款常被兩條同時援引。
| 比較面向 | 折現基準 | 可控性 | 稅負預測 |
|---|---|---|---|
| 有約定利率 | 按原利率折現 | 高(利率寫進合約即固定) | 可預估到期應稅收入 |
| 零利率/無利息 | 按當地銀行業一年期定存平均利率折現 | 低(利率每年由稽徵機關公告,不可控) | 需追蹤年度定存利率才能正確估值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納稅義務人對於資產之估價,不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時,主管徵收機關得逕行估定其價額。
納稅義務人應備置財產目錄,標明各種資產之數量、單位、單價、總價及所在地;並註明其為成本、時價、或估定之價額。
長期投資之存款、放款、或債券,按其攤還期限計算現價為估價標準,現價之計算,其債權有利息者按原利率計算,無利息者按當地銀錢業定期一年存款之平均利率計算之。 前項債權於到期收回時,其超過現價之利息部份,應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納稅義務人對於資產之估價,不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時,主管徵收機關得逕行估定其價額。
納稅義務人應備置財產目錄,標明各種資產之數量、單位、單價、總價及所在地;並註明其為成本、時價、或估定之價額。
長期投資之存款、放款、或債券,按其攤還期限計算現價為估價標準,現價之計算,其債權有利息者按原利率計算,無利息者按當地銀錢業定期一年存款之平均利率計算之。 前項債權於到期收回時,其超過現價之利息部份,應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