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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62 條(長期投資之存放款及債券之估價)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長期投資之存款、放款或債券,按其攤還期限計算現價為估價標準,現價之計算其債權有利息者,按原利率計算,無利息者,按當地銀錢業定期一年存款之平均利率計算之。
  2. 前項債權於到期收回時,其超過現價之利息部份,應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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