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62 條(長期投資之存放款及債券之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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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62 條規定,長期投資的存款、放款、債券須按現價估值,到期收回超過現價的利息部分列為當年度收益。
Q · 長期投資的存款放款或債券要怎麼估值報稅?
按現價折現估值,到期差額列當年收入
依所得稅法第 62 條,長期投資的存款、放款、債券須按攤還期限計算現價作為估價標準。有約定利率的債權按原利率折現,無利息者按當地銀行業一年期定存平均利率折現。到期收回時,實際金額超過帳面現價的部分視為利息收入,列為收回年度應稅收益。實務上常見零利率關係企業借款被稽徵機關按此條重估,加上第 43 條之 1 不合營業常規調整,可能產生雙重課稅風險。
深度解讀
一筆借出去五年的錢,帳面上寫著一百萬,但它在稅法的眼睛裡不值一百萬。為什麼?因為時間有價格。一百萬放在銀行五年會生利息,你把它借出去沒收利息,等於放棄了那筆利息收入。62條說:長期投資的存款、放款、債券,必須用「現價」估值,也就是按攤還期限折算回今天值多少錢。有利息的,按原利率折現;零利率的,稅法幫你抓一個利率(當地銀行一年期定存平均利率)來算。到期收回時,實際收到的金額超過帳面現價的部分,稅法認定為利息收入,你要繳稅。換句話說,你以為你沒收利息所以沒有收入,但稅法說:有,你只是延後認列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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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債權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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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