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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62 條(長期投資之存放款及債券之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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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長期投資之存款、放款或債券,按其攤還期限計算現價為估價標準,現價之計算其債權有利息者,按原利率計算,無利息者,按當地銀錢業定期一年存款之平均利率計算之。
  2. 2.前項債權於到期收回時,其超過現價之利息部份,應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62 條規定,長期投資的存款、放款、債券須按現價估值,到期收回超過現價的利息部分列為當年度收益。

Q · 長期投資的存款放款或債券要怎麼估值報稅?

按現價折現估值,到期差額列當年收入

依所得稅法第 62 條,長期投資的存款、放款、債券須按攤還期限計算現價作為估價標準。有約定利率的債權按原利率折現,無利息者按當地銀行業一年期定存平均利率折現。到期收回時,實際金額超過帳面現價的部分視為利息收入,列為收回年度應稅收益。實務上常見零利率關係企業借款被稽徵機關按此條重估,加上第 43 條之 1 不合營業常規調整,可能產生雙重課稅風險。

深度解讀

一筆借出去五年的錢,帳面上寫著一百萬,但它在稅法的眼睛裡不值一百萬。為什麼?因為時間有價格。一百萬放在銀行五年會生利息,你把它借出去沒收利息,等於放棄了那筆利息收入。62條說:長期投資的存款、放款、債券,必須用「現價」估值,也就是按攤還期限折算回今天值多少錢。有利息的,按原利率折現;零利率的,稅法幫你抓一個利率(當地銀行一年期定存平均利率)來算。到期收回時,實際收到的金額超過帳面現價的部分,稅法認定為利息收入,你要繳稅。換句話說,你以為你沒收利息所以沒有收入,但稅法說:有,你只是延後認列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債權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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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62 條規定:「長期投資之存款、放款或債券,按其攤還期限計算現價為估價標準,現價之計算其債權有利息者,按原利率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