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63 條(轉投資估價)
長期投資之握有附屬事業全部資本或過半數資本者,應以該附屬事業之財產淨值或按其出資額比例分配財產淨值為估價標準,在其他事業之長期投資,其出資額及未過半數者,以其成本為估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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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63 條規定營利事業長期投資估價二分標準:持股過半用淨值法,未過半用成本法。
Q · 我公司投資別家公司,帳上要寫多少錢?
依所得稅法第 63 條,你的長期投資要寫多少錢取決於持股比例:握有附屬事業全部資本或過半數資本(>50%),要用該附屬事業的財產淨值或按出資比例分配的淨值為估價標準,子公司賺賠都會穿透到你的帳面;未過半數(≤50%)則用原始成本估價,不管子公司後來盈虧帳面金額不動。50% 剛好不算過半。
白話解讀
在你的公司帳上,「投資子公司」那一欄的數字是怎麼來的?答案取決於一個簡單的門檻:你的持股有沒有過50%。過了,你就得用子公司的財產淨值(或按持股比例分配的淨值)來入帳,子公司賺錢你的帳面價值跟著漲,子公司虧損你的帳面跟著縮。沒過50%,帳上就寫你當初出多少錢(成本),不管對方後來是翻倍還是虧到見底,你的帳面數字不動。這個區別不是形式上的問題,它直接影響你公司報表上的資產總額、淨值、以及衍生的稅務處理。一間控股公司投資了一家子公司,如果子公司那一年虧了三千萬,控股公司的帳上也要同步反映這筆淨值縮水。反過來,如果持股剛好49%,不管對方虧成什麼樣,你帳面上那筆投資紋風不動。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63 條規範營利事業長期投資的估價方法,以持股是否過半為分界:過半者採淨值法(財產淨值或按出資額比例分配淨值),未過半者採成本法(原始投資成本)。本條建立了營利事業所得稅長期股權投資估價的二分標準,連動商業會計法第 46 條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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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果持股剛好 50%,算過半嗎?▾
不算。本條規定是「過半數」,50% 不算過半。50% 跟 49% 一樣用成本法入帳。只有 51% 以上才用淨值法。實務上合資雙方各 50% 是常見的股權安排,但要注意如果任一方透過其他關係人(配偶、子女、其他公司)另外持有對方股份,合計可能超過 50%,就會被認定為過半。
Q2子公司虧損讓我的帳面淨值縮水,這筆虧損我能拿來抵稅嗎?▾
帳面淨值下降跟能不能抵稅是兩回事。第 63 條的估價調整是帳面數字的變動,不直接等於可列報的投資損失費用。實際投資損失的認列,要符合所得稅法第 48 條關於投資損失的規定(通常是被投資公司確定減資或清算時才能認列)。很多人以為帳面價值下降就能報投資損失,結果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Q3所得稅法第 63 條是什麼?▾
規範營利事業長期投資的估價方法,以持股是否過半(>50%)為分界,過半用淨值法,未過半用成本法。是控股公司財務規劃的核心開關。
Q4淨值法跟成本法差在哪?▾
淨值法跟著子公司盈虧穿透調整母公司帳面,成本法只記原始投資金額不動。淨值法須取得子公司財報,成本法不須。報表複雜度與透明度天差地遠。
Q5什麼叫財產淨值?▾
被投資公司總資產減去總負債後之淨額,實務上通常以會計師查核後的財報為準,未查核者在稅務爭訟中證明力較弱。
Q6所得稅法 §63 跟商會法 §46 差在哪?▾
§63 是稅務帳上的估價標準,§46 是商業會計層級的對應規定。兩者邏輯一致但層級不同,稅務爭訟以 §63 為準。
Q7持股比例怎麼算才算過半?▾
先計算直接持股,再加上透過關係人(配偶、子女、紙上公司、信託)的間接持股,合計超過 50% 才算。國稅局可依實質控制原則挑戰形式安排。
Q8淨值法入帳金額怎麼算?▾
母公司入帳金額 = 子公司財產淨值 × 母公司出資比例。例如子公司淨值 1 億、母公司持股 60%,入帳金額 = 6,000 萬。
Q9轉投資估價爭議申訴要多少錢?▾
復查階段免費,訴願階段免費,行政訴訟裁判費依爭點金額計算(通常稅務爭訟金額大,裁判費上萬至數十萬)。律師/會計師費另計約 10-30 萬。
Q10怎麼證明實質持股未過半?▾
提供股權登記、股東名簿、關係人定義說明、信託合約等。國稅局若主張實質過半,須舉證關係人共同行動或實質控制證據。
Q11所得稅法 §63 vs 美國 ASC 323 差在哪?▾
台灣單一 50% 門檻,美國雙層門檻(20% 重大影響、50% 控制)。台灣 49% 還是成本法,美國 25% 就要切權益法,稅務報表結構天差地遠。
Q12所得稅法 §63 vs 商會法 §46 哪個優先?▾
稅務認定以 §63 為準,商會法是商業會計層級的對應規定。實務上兩者邏輯一致,但若衝突,稅務帳依稅法、商業帳依商會法,可能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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