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63 條(轉投資估價)
長期投資之握有附屬事業全部資本或過半數資本者,應以該附屬事業之財產淨值或按其出資額比例分配財產淨值為估價標準,在其他事業之長期投資,其出資額及未過半數者,以其成本為估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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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63 條規定營利事業長期投資估價二分標準:持股過半用淨值法,未過半用成本法。
Q · 我公司投資別家公司,帳上要寫多少錢?
依所得稅法第 63 條,你的長期投資要寫多少錢取決於持股比例:握有附屬事業全部資本或過半數資本(>50%),要用該附屬事業的財產淨值或按出資比例分配的淨值為估價標準,子公司賺賠都會穿透到你的帳面;未過半數(≤50%)則用原始成本估價,不管子公司後來盈虧帳面金額不動。50% 剛好不算過半。
白話解讀
在你的公司帳上,「投資子公司」那一欄的數字是怎麼來的?答案取決於一個簡單的門檻:你的持股有沒有過50%。過了,你就得用子公司的財產淨值(或按持股比例分配的淨值)來入帳,子公司賺錢你的帳面價值跟著漲,子公司虧損你的帳面跟著縮。沒過50%,帳上就寫你當初出多少錢(成本),不管對方後來是翻倍還是虧到見底,你的帳面數字不動。這個區別不是形式上的問題,它直接影響你公司報表上的資產總額、淨值、以及衍生的稅務處理。一間控股公司投資了一家子公司,如果子公司那一年虧了三千萬,控股公司的帳上也要同步反映這筆淨值縮水。反過來,如果持股剛好49%,不管對方虧成什麼樣,你帳面上那筆投資紋風不動。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63 條規範營利事業長期投資的估價方法,以持股是否過半為分界:過半者採淨值法(財產淨值或按出資額比例分配淨值),未過半者採成本法(原始投資成本)。本條建立了營利事業所得稅長期股權投資估價的二分標準,連動商業會計法第 46 條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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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第 63 條是什麼?▾
規範營利事業長期投資的估價方法,以持股是否過半為分界。
Q2持股 50% 算過半嗎?▾
不算。本條規定是「過半數」,50% 不算過半,跟 49% 一樣用成本法。
Q3淨值法跟成本法差在哪?▾
淨值法跟著子公司盈虧波動,成本法不動,只看原始投資金額。
Q4子公司虧損母公司帳上會反映嗎?▾
持股過半會,因為要用淨值法;未過半則不動,維持原始成本。
Q5間接持股算不算過半?▾
稅務上會合併計算直接持有 + 透過關係人間接持有的比例。
Q6持股從 49% 加碼到 51% 有什麼影響?▾
帳面從成本法切換到淨值法,子公司盈虧開始穿透母公司報表。
Q7合資雙方各持 50% 怎麼算?▾
雙方都未過半,都用成本法,合資公司的盈虧不會反映到任一方帳面。
Q8帳面淨值下降能直接報投資損失抵稅嗎?▾
不能。帳面波動與所得稅法第 48 條投資損失認列是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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