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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改正申報之限制
要旨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改正申報之限制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如未能於接得核准辦理資產重估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稽徵機關提出重估申報者,依照修正「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得自行展期三十日,不必事先申請核准;但自行展期三十日後,即不得享受同辦法第二十三條改正申報之權益。上述期間之計算,依照同條規定,應自接得核准通知書之日起算。(財政部64.5.2.台財稅第三三一三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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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