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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改正申報之限制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改正申報之限制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如未能於接得核准辦理資產重估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稽徵機關提出重估申報者,依照修正「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得自行展期三十日,不必事先申請核准;但自行展期三十日後,即不得享受同辦法第二十三條改正申報之權益。上述期間之計算,依照同條規定,應自接得核准通知書之日起算。(財政部64.5.2.台財稅第三三一三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改正申報之限制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改正申報之限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