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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盈餘轉回資產增值準備科目之行為核非盈餘分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5 月 09 日

要旨

盈餘轉回資產增值準備科目之行為核非盈餘分配

函釋全文

股份有限公司依「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41條規定,以資產增值準備彌補虧損,此後年度發生之盈餘,經股東會決議轉回資產增值準備科目之行為,係屬盈虧撥補項目之一,尚非盈餘分配項目。(財政部73/05/09台財稅第5332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盈餘轉回資產增值準備科目之行為核非盈餘分配由財政部於民國 73 年 05 月 09 日發布,要旨:盈餘轉回資產增值準備科目之行為核非盈餘分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