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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盈餘轉回資產增值準備科目之行為核非盈餘分配
要旨
盈餘轉回資產增值準備科目之行為核非盈餘分配
函釋全文
股份有限公司依「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41條規定,以資產增值準備彌補虧損,此後年度發生之盈餘,經股東會決議轉回資產增值準備科目之行為,係屬盈虧撥補項目之一,尚非盈餘分配項目。(財政部73/05/09台財稅第5332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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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