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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帳面調整逕依有關法令辦理無需另向稽徵機關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7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土地帳面調整逕依有關法令辦理無需另向稽徵機關申報

函釋全文

主旨:貴公司申請辦理土地帳面價值調整,請依照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無需申請及辦理重估申報。說明:二、營利事業辦理土地帳面價值調整,應依照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不適用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之規定。(財政部67/10/18台財稅第3699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帳面調整逕依有關法令辦理無需另向稽徵機關申報由財政部於民國 67 年 10 月 18 日發布,要旨:土地帳面調整逕依有關法令辦理無需另向稽徵機關申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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