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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帳面調整逕依有關法令辦理無需另向稽徵機關申報
要旨
土地帳面調整逕依有關法令辦理無需另向稽徵機關申報
函釋全文
主旨:貴公司申請辦理土地帳面價值調整,請依照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無需申請及辦理重估申報。說明:二、營利事業辦理土地帳面價值調整,應依照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不適用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之規定。(財政部67/10/18台財稅第3699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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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