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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資產重估於審定通知前得申請撤銷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6 年 11 月 08 日

要旨

資產重估於審定通知前得申請撤銷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經核准辦理資產重估並向稽徵機關辦理重估價申報後,如在稽徵機關核發資產重估價審定通知書前,申請撤銷辦理資產重估,可以照辦。(財政部66/11/08台財稅第3753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資產重估於審定通知前得申請撤銷由財政部於民國 66 年 11 月 08 日發布,要旨:資產重估於審定通知前得申請撤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