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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用電腦作業表格辦理資產重估價可予受理
要旨
採用電腦作業表格辦理資產重估價可予受理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採用電腦作業辦理資產重估價,其所用表格等事項,如不影響重估價值之正確計算及查核,應予受理;雖有影響但可改進者,應先洽請該事業於限期內改進後受理之。(財政部63/08/27台財稅第3632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