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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破產法 第 96 條(財團債務)

左列各款為財團債務: 一、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 二、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 三、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 四、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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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96條列舉四種財團債務:管理行為、履行雙務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所生債務,依第97條優先於破產債權全額清償。

Q · 公司破產後,哪些債務可以優先全額拿回?

依破產法第96條,財團債務有四款: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為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為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共同點是都發生在破產宣告「之後」,依第97條優先於破產債權清償,可隨時、全額受償,不必和一般破產債權人排隊分配。

白話解讀

破產的世界藏著一條只有少數人知道的分水嶺。一邊是「破產債權人」,他們站在長長的隊伍裡,等著按比例分到剩下的一點錢,能拿回幾成全憑運氣。另一邊是「財團債務」的債權人,他們不在這個隊伍裡,可以隨時拿到全額。這條 96 條就是在畫這條線:哪些債務能擠進 VIP 通道?答案有四種:破產管理人代表破產人新做的事、繼續履行雙務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共同特徵是:這些債務都是在破產宣告「之後」才發生的,跟原本欠的舊帳完全不同身分。最諷刺的地方:你在破產宣告前的應收帳款可能拿不到一成,但破產後管理人跟你下的新訂單,你可以全額拿。

法律定性

財團債務是破產宣告後,因破產管理人管理破產財團而新發生的債務。破產法第96條列舉四種:管理人關於財團所為行為、為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其與破產宣告前既存的破產債權不同,依第97條享有優先且全額受償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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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債權和財團債務到底差在哪?

差在「什麼時候發生」和「拿錢的順序」。破產債權是破產宣告前已存在的債務,要參加分配按比例領(通常拿不到一成)。財團債務是破產宣告後因管理破產財團而新發生的債務,可以隨時、全額領,不用排隊。第97條明文規定財團債務優先於破產債權清償。

Q2公司被宣告破產後,我還可以跟他做生意嗎?

可以,但對象變成了破產管理人,不是原來的公司負責人。跟破產管理人成立的新交易,貨款屬於財團債務(第96條第1款),優先受償,比舊帳安全。務必確認對方是「破產管理人」具名簽署,否則可能連破產債權的身分都不是。

Q3我跟破產人有未履行完的合約,怎麼辦?

對方破產時,雙務契約的命運取決於破產管理人。管理人有選擇權:選擇繼續履行(你的對待給付請求權變成財團債務,可全額領),或選擇終止(你只能就損害賠償申報破產債權排隊)。主動發書面催告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內表態,比被動等待有利得多。

Q4財團債務是什麼?

破產宣告後因管理破產財團而新生的債務,依第96條分四款,可優先全額受償。

Q5財團債務有哪四款?

管理人關於財團所為行為、為財團履行雙務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

Q6什麼是雙務契約所生的財團債務?

破產管理人為財團請求履行、或破產宣告後應履行的雙務契約所生債務,屬第96條第2款。

Q7財團債務和破產債權差在哪?

前者宣告後新生、優先全額領;後者宣告前既存、須申報並按比例分配。

Q8財團債務怎麼向破產管理人主張?

整理證明文件直接向管理人請求,財團債務原則免申報但建議發函通知避免爭議。

Q9未履行的雙務契約破產時怎麼處理?

發書面催告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內表態是否繼續履行,繼續則你的對待給付變財團債務。

Q10財團債務什麼時候可以請求清償?

依第97條於破產程序中可隨時請求,無申報期限;程序終結後未清償部分回歸民法時效。

Q11怎麼確認一筆債務算不算財團債務?

看是否發生在破產宣告後,且屬第96條四款之一;以宣告日為分水嶺逐筆判斷。

Q12財團債務 vs 破產債權哪個有利?

財團債務優先全額受償遠優於破產債權的按比例分配,能把舊帳轉成財團債務是關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estate_debtbankruptcy_claim
發生時點破產宣告後破產宣告前
受償順位優先(第97條)次於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受償比例原則全額按比例分配剩餘
是否需申報原則免申報須於申報期限內申報
請求時點可隨時請求依分配程序受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破産法第148条(財団債権)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473조(재단채권)
🇨🇳 中國企业破产法第42条(共益债务)、第41条(破产费用)
🇩🇪 德國InsO § 55(Masseverbindlichkeiten)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641-13(créances postérieures en liquidation judiciaire)
🇺🇸 美國11 U.S.C. § 503(administrative expenses), § 507(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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