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515條定義出版契約:一方交付著作、他方擔任重製及發行;投稿經新聞紙或雜誌刊登者,推定成立出版契約。
Q · 投稿被雜誌刊登了,算簽了出版契約嗎?
算。投稿被刊登就推定成立出版契約
依民法第 515 條第二項,投稿於新聞紙或雜誌經刊登者,推定成立出版契約。不需要書面簽名,只要你投了、對方刊了,契約即自動成立,民法債編出版節的規定(出版權歸屬、重製範圍、報酬請求)全部適用。要推翻這個推定,必須提出反證,例如投稿前已明確約定僅免費授權單次刊登。
你把稿子投給雜誌、對方刊了出來,你以為就是「發表一下」對吧?錯。從刊登那一刻起,你跟對方在法律上已經成立了「出版契約」,這不是比喻,是民法白紙黑字的推定。這代表什麼?代表對方取得了出版權,而你對這篇文章的控制權,從此受契約規範,不是你想怎麼用就怎麼用。更現實的是:沒有書面契約的投稿,你跟對方的權利義務全部靠「推定」跑默認值,稿費多少、能不能轉載、電子版歸誰、多久後權利回到你手上,全部都是模糊地帶。而模糊地帶裡,吃虧的永遠是沒讀過這條的那一方。民國 88 年還特別修法把「印刷」擴張到「其他方法重製」,意思是:電子書、有聲書、資料庫上架,全都吃這條。
出版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著作為出版而交付於他方,他方擔任印刷或以其他方法重製及發行之契約。投稿於新聞紙或雜誌並經刊登者,依法推定成立出版契約。1999 年修法將「印刷」擴張為「以其他方法重製」,使電子書、有聲書、資料庫上架等數位重製方式一併納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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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1999年修法特別把「印刷」擴張到「其他方法重製及發行」,網路媒體刊登當然適用。第二項的「新聞紙或雜誌」在實務上也被擴張解釋,包含電子版新聞媒體和雜誌網站。內行人提示:網路媒體常有很長的「作者須知」或「投稿規範」,那就是具體化推定契約內容的文件,投稿前一定要讀,投了就等於同意。
不算。推定適用於「投稿於新聞紙或雜誌」,自己的臉書、部落格、個人網站不是他人經營的出版媒介,只是在自有平台發表,不成立出版契約。但若把文章貼到公開徵稿、經編審後刊出的內容平台,情境就接近投稿。內行人提示:判斷標準是「有沒有他方擔任重製及發行」,關鍵在編審、編輯、發行這個動作是不是由對方完成。
有機會。1999年修法前投稿的文章尤其有空間,因為當時「印刷及發行」條文沒涵蓋數位重製。修法後則看具體約定與投稿時稿約。可主張推定出版契約只涵蓋當時合意的重製範圍(傳統印刷),電子化與資料庫化屬超出範圍。內行人提示:保存當年稿費匯款紀錄和往來信件,是舉證合意範圍最重要的證據。
界定出版契約的定義,並將投稿於新聞紙或雜誌經刊登者推定為成立出版契約,是出版章的入口條文。
一方交付著作為出版、他方擔任重製及發行即成立;投稿經刊登則直接推定成立,不需書面。
1999修法把傳統印刷擴張到電子書、有聲書、資料庫上架等數位重製方式,全部納入出版契約規範。
推定是法律先預設成立、舉證責任倒置,主張不成立的一方要提反證,例如事前約定僅免費刊登一次。
投稿時以email寫明「僅授權單次刊登,不含電子版及衍生重製」,這是推翻推定最有力的反證。
沒書面時依出版慣例認定,建議投稿前書面談定稿費、轉載與電子版權利歸屬,避免靠推定跑默認值。
調出當初投稿往來紀錄,檢查有無同意其他方法重製,沒有就寄存證信函要求停止使用或補償。
看重製及發行是否由他方完成:他人媒體編審刊出是投稿(推定成立),自有平台發表則不成立。
著作權法41條僅推定授權刊載一次、作者保留其他權利,對作者較有利;民法515推定成立完整出版契約範圍較廣。
| 比較面向 | 民法515條出版契約 | 著作權法41條投稿授權 |
|---|---|---|
| 權利基礎 | 推定成立完整出版契約,適用債編出版節全部規定 | 僅推定授權刊載一次,未約定者著作人保有其他權利 |
| 成立要件 | 投稿於新聞紙或雜誌經刊登 | 投稿或經出版授權利用,依著作權法授權推定 |
| 權利範圍 | 含重製及發行(含其他方法重製),範圍較廣 | 限「刊載一次」,範圍較窄,對著作人較有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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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出版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文藝、學術或美術之著作物為出版而交付於他方,他方擔任印刷及發行之契約。
稱出版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之著作,為出版而交付於他方,他方擔任印刷或以其他方法重製及發行之契約。 投稿於新聞紙或雜誌經刊登者,推定成立出版契約。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將可供出版之著作,以列舉之方式。惟現代之精神與文化生活複雜廣泛,所定可供出版之著作,不宜列舉,以例示為妥。又出版事業進步,著作除以印刷方式出版外,尚有以其他方法重製者。本條爰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修正。 二、投稿可能有各種不同性質。如契約內容未約定為何種契約,宜推定成立出版契約,惟當事人仍得以反證推翻該項推定,爰增訂第二項。
稱出版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文藝、學術或美術之著作物為出版而交付於他方,他方擔任印刷及發行之契約。
一、原條文將可供出版之著作,以列舉之方式。惟現代之精神與文化生活複雜廣泛,所定可供出版之著作,不宜列舉,以例示為妥。又出版事業進步,著作除以印刷方式出版外,尚有以其他方法重製者。本條爰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修正。 二、投稿可能有各種不同性質。如契約內容未約定為何種契約,宜推定成立出版契約,惟當事人仍得以反證推翻該項推定,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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