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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82 條(不當得利受領人之返還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2.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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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善意受領人),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僅就現存利益負返還責任 * 182 1利益是否存在採「⚠️⚠️整體財產觀察」 給付行為是否使受益人總體財產增加判斷 🥣實務、王澤鑑師: 計算現存利益時,因獲得該利益之必要&有益費用應扣除 * ⚠️⚠️183 II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自始/嗣後惡意受領人)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181),➡️附加利息(203),一併償還;如有損害(216,damage),並應➡️賠償(damages)。
zero8520
5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善意
dia0222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附加利息之時效:5Y(95.17決) 2.利息自不當得利請求權客觀上得行使時起算(95.16決)
kkyy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179 利益不能返還後 應償還相當之價位182
burro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此處利益是否存在採「整體財產觀察」觀察,以給付行為是否使受益人總體財產增加判斷。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