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82 條(不當得利受領人之返還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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