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927有益費用之求償權

快速跳轉
  1. 1.典權人因支付有益費用,使典物價值增加,或依第九百二十一條規定,重建或修繕者,於典物回贖時,得於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償還。
  2. 2.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於典物回贖時準用之。
  3. 3.典物為土地,出典人同意典權人在其上營造建築物者,除另有約定外,於典物回贖時,應按該建築物之時價補償之。出典人不願補償者,於回贖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4. 4.出典人願依前項規定為補償而就時價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其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於回贖時亦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5. 5.前二項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之情形,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27 條規範典物回贖時的費用求償及土地建物處理,建立「時價補償或法定地上權」強制二選一機制。

Q · 我要回贖典物,上面的建築物怎麼處理?

買下建物或被推定地上權,兩個只能選一

依民法第 927 條第三項,如果典物是土地且當初你同意典權人在上面蓋建築物,回贖時你應該按建築物時價補償。如果你不願意補償,那棟建築物不會被拆除,法律直接推定地上權成立,你的土地會被綁定,只能當地主收地租。第四項給你一條路:時價談不攏可聲請法院裁定,但裁定後你還是不付,仍然視為地上權設定。

白話解讀

你把房子典給別人(收一筆錢讓對方用你的不動產),多年後要贖回。對方在這段期間可能做了兩件事:一是花錢把房子整修得更好(有益費用),二是如果遇到火災毀損還自費重建。這條告訴你:你贖回時要依「目前還剩多少價值」把這筆錢還給他。更關鍵的是第三項:如果典物是土地,你當初同意對方在上面蓋房子,贖回時你不想照時價買那棟建築物?那棟房子不會被拆,法律直接幫雙方推定一個「地上權」,讓建築物合法站在你的地上,你只能當地主收租。這不是選項,是法定後果。很多地主以為「我不買就沒事」,錯。你要嘛付錢買建物,要嘛變成被綁住的地主。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27 條規範典物回贖時典權人費用求償權及土地上建築物的處理機制,建立有益費用「現存利益限度」求償原則,並針對經出典人同意營造的建築物設計「時價補償或法定地上權推定」的強制二選一制度,確保建築物不被拆除。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典權是什麼?跟抵押差在哪?

典權是你付一筆典價給對方,取得對方不動產的使用收益權,期間你當這房子的主人;到期對方還錢就把不動產贖回去。跟抵押最大差別是:抵押的債權人不能用那間房子,典權的典權人可以直接住、出租、收租金。典權在都市已經少見,但在祖產和農地上還是活的。內行人提示:典權期間最長 30 年(民法第 912 條),超過部分縮短為 30 年,所以家裡有老典權的人要注意期限。

Q2法定地上權是什麼?對地主有什麼影響?

就是法律自動幫建物所有人在你土地上設定一個使用權,建物可以合法待在你地上。地主只能收地租,不能要求拆屋還地。地租、期間、範圍雙方談不攏,可請法院判決(第 927 條第五項)。內行人提示:法定地上權一旦成立,想趕走建物所有人非常困難,所以回贖前一定要算清楚:買下建物 vs 一輩子當地主收地租,哪個划算。

Q3我是典權人,當初沒寫同意書就蓋了房子怎麼辦?

這條不保護你。第三項明確限定「出典人同意典權人在其上營造建築物者」才適用。沒同意書,出典人回贖時可以要你拆屋還地(依第 839 條準用的原則處理工作物)。內行人提示:現在能做的是趕快找出典人協商事後追認,或用其他證據(LINE 訊息、證人、付款紀錄)證明當初出典人默示同意。沒有任何證據的話,盡早評估和解方案,不要等到回贖那天才驚慌。

Q4民法 927 條是什麼?

規範典物回贖時典權人費用求償權及土地建築物處理,建立有益費用現存利益限度求償與法定地上權推定二大核心機制。

Q5什麼是法定地上權?

非依當事人合意而由法律直接擬制成立的地上權,建物可合法待在他人土地上,地主只能收地租不能要求拆屋還地。

Q6什麼是有益費用的現存利益?

回贖時點典物實際還保留的客觀利益價值,不是當年支付的原始費用金額,由法院個案認定。

Q7典物是什麼?

以典權設定為標的的不動產,典權人在典權期間取得占有使用收益權,到期出典人付典價回贖。

Q8典物回贖時建築物時價怎麼算?

委託估價師評估,談判不成聲請法院裁定,法院通常參採市場時價、折舊率及實地狀況綜合判斷。

Q9沒經同意蓋的房子怎麼辦?

本條不保護未經同意營造,出典人可主張準用 839 條請求拆屋還地,現存補救是事後追認協商。

Q10法定地上權的地租怎麼定?

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請求法院判決,法院通常按土地公告現值年息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區間核定。

Q11回贖前該準備什麼證據?

當年典權契約、營造同意書、付款紀錄、施工照片、修繕單據、估價報告,越完整越能在談判與訴訟取得優勢。

Q12民法 927 vs 876 條法定地上權差在哪?

927 是典權回贖場景,876 是抵押權實行場景,立法思維相同都為保全建物存續,觸發要件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l_acol_bcol_c
民法 927(典權場景)典物回贖時觸發建物經出典人同意營造時價補償或法定地上權
民法 876(抵押權場景)抵押物拍賣時觸發土地及建物同屬一人後分屬不同人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
民法 838-1(法定地上權通則)土地建物所有權分離時建物合法成立地租期間範圍由法院裁定

col_a

民法 927(典權場景)
典物回贖時觸發
民法 876(抵押權場景)
抵押物拍賣時觸發
民法 838-1(法定地上權通則)
土地建物所有權分離時

col_b

民法 927(典權場景)
建物經出典人同意營造
民法 876(抵押權場景)
土地及建物同屬一人後分屬不同人
民法 838-1(法定地上權通則)
建物合法成立

col_c

民法 927(典權場景)
時價補償或法定地上權
民法 876(抵押權場景)
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
民法 838-1(法定地上權通則)
地租期間範圍由法院裁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 388 条(法定地上権,限於抵押權實行場景)
韓國민법 제366조(법정지상권,限於저당권 실행)
中國民法典物權編未保留典權制度,相關問題回歸地役權或建設用地使用權處理
德國BGB 無典權制度,近似概念為 Nutzungspfand(用益質權,§1213)但無法定地上權自動設定機制
法國Code civil 無典權制度,近似概念為 antichrèse(質押用益,articles 2387-2392),無法定地上權對應
美國無對應制度(Common Law mortgage 模式不採用法定地上權設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181119 制定)

典權人因支付有益費用使典物價值增加,或依第九百二十一條之規定重建或修繕者,於典物回贖時,得於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償還。

(0990105 修正)

典權人因支付有益費用,使典物價值增加,或依第九百二十一條規定,重建或修繕者,於典物回贖時,得於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償還。   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於典物回贖時準用之。   典物為土地,出典人同意典權人在其上營造建築物者,除另有約定外,於典物回贖時,應按該建築物之時價補償之。出典人不願補償者,於回贖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出典人願依前項規定為補償而就時價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其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於回贖時亦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前二項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之情形,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改列為第一項。   二、學者通說以為典物上有工作物者,解釋上應可類推適用原條文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為兼顧出典人及典權人之利益,爰增訂第二項準用之規定。   三、典物為土地,出典人同意典權人在其上營造建築物者,除另有約定外,於典物回贖時,應按該建築物之時價補償之,以維護典權人之利益。出典人不願以時價補償者,於回贖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俾顧及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並解決建築基地使用權源之問題,爰增訂第三項。至如出典人未曾同意典權人營造建築物者,除另有約定外,於典物回贖時,出典人得請求典權人拆除並交還土地,乃屬當然。   四、出典人願依前項規定為補償而補償時價不能協議時,為兼顧雙方之權益,宜聲請法院裁定之。如經裁定後,出典人仍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為保障典權人之利益及解決基地使用權問題,於典物回贖時,亦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爰增訂第四項。   五、前二項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之情形,其地租、期間及範圍,基於私法自治之原則,宜由當事人協議定之;如不能協議時,始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爰增訂第五項

(0181119 制定)

典權人因支付有益費用使典物價值增加,或依第九百二十一條之規定重建或修繕者,於典物回贖時,得於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償還。

(0990105 修正)

一、原條文未修正,改列為第一項。   二、學者通說以為典物上有工作物者,解釋上應可類推適用原條文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為兼顧出典人及典權人之利益,爰增訂第二項準用之規定。   三、典物為土地,出典人同意典權人在其上營造建築物者,除另有約定外,於典物回贖時,應按該建築物之時價補償之,以維護典權人之利益。出典人不願以時價補償者,於回贖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俾顧及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並解決建築基地使用權源之問題,爰增訂第三項。至如出典人未曾同意典權人營造建築物者,除另有約定外,於典物回贖時,出典人得請求典權人拆除並交還土地,乃屬當然。   四、出典人願依前項規定為補償而補償時價不能協議時,為兼顧雙方之權益,宜聲請法院裁定之。如經裁定後,出典人仍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為保障典權人之利益及解決基地使用權問題,於典物回贖時,亦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爰增訂第四項。   五、前二項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之情形,其地租、期間及範圍,基於私法自治之原則,宜由當事人協議定之;如不能協議時,始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爰增訂第五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27 條規定:「典權人因支付有益費用,使典物價值增加,或依第九百二十一條規定,重建或修繕者,於典物回贖時,得於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