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55 條(善意占有人之有益費用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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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55 條規定,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Q · 占有物還給原主,我花的裝潢費能要回來嗎?
善意占有可請求現存增值
依民法第 955 條,符合「善意占有」(取得占有時不知情且無重大過失)的占有人,花在占有物上的「有益費用」(讓物增值的支出),可以在「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三道關卡:善意、有益、現存。任何一關過不了,這條都救不了你;三關都過,請求上限也是「現存增值」與「實際支出」取較低。
深度解讀
有一種情況你可能沒想過:你買了一塊地,花錢蓋了圍牆、鋪了水泥、裝了灌溉系統,住了三年。結果有一天真正的地主出現,拿出證明說這地其實是他的,要你還。你傻眼。錢白花了嗎?不一定。如果你當初真的不知道這不是你的地(法律上叫「善意占有」),你花在改良上的錢,只要改良後的價值還在、地主也因此受益,你可以跟真正的地主討回來。但注意兩個關鍵:一是「現存的增加價值」為上限(圍牆倒了就不能算),二是你必須是真的不知情,只要你早就懷疑卻裝傻,這條保護你不到。這條是物權法裡少數給「冤大頭」一條退路的設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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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