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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8002619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關於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溢發職工清潔獎金,係對職工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並非職工對其因一年以下期間之經過而依序發生之定期給付債權之適法疑義

主旨

關於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溢發職工清潔獎金,其返還請求權時效疑義乙案,本部謹就民法規定之適用提供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 貴局 98 年 6 月 24 日局給字第 0980016351 號書函。二、按民法第 126 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所稱「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係指與利息等同一性質,於一定或不定期間反覆給付金錢或物品之債權,其各期相隔期間在一年以內者而言(施啟揚著「民法總則」 94 年 6月版,第 333 至 334 頁,黃立著「民法總則」 90 年 1 月版,第 453 頁,王澤鑑著「民法總則」 97 年 10 月版,第 563 至 564 頁,最高法院 94 年台上字第 1198 號及 96 年台上字第 1479號判決參照)。本件溢發職工清潔獎金,係環境保護局對職工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並非職工對環境保護局因一年以下期間之經過而依序發生之定期給付債權,來函主張適用上開民法第 126 條短期時效之規定,於法似有未合。至來函所引法院實務見解,或在闡明工資乃屬按月給付之債權,或係針對返還租金利益請求權及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附加利息請求權之時效期間,所為之詮釋,與本件個案事實不同,尚難比附援引。至於本件勞資糾紛如何妥適處理,宜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供意見。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8002619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7 月 14 日發布,要旨:關於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溢發職工清潔獎金,係對職工之不當得利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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