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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56 條(惡意占有人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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