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56 條(惡意占有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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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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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56 條規定,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對占有物因可歸責於自己事由致滅失或毀損者,須對回復請求人負完全賠償責任。
Q · 借來、保管的東西不見或弄壞了,到底要不要賠?
看你的占有性質,惡意或非自主占有有過失就全賠
依民法第 956 條,如果你是惡意占有人(明知物品非自己所有仍占有)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如借用人、租用人、保管人),對占有物的滅失或毀損,只要是因可歸責於自己事由(含過失)所致,就必須對回復請求權人負完全賠償責任。比起善意自主占有人僅就現受利益負責(民法第 953 條),本條責任顯著加重,「我不是故意的」這種抗辯在本條無效。
深度解讀
有一種人法律特別不客氣:明知道東西不是自己的還佔著用,或者是借來租來本來就沒打算當成自己的東西的人。這條專門對付他們。只要物品在他手上出了事(壞掉、不見了),而且是他自己有過失,他就必須賠。重點不在「誰是主人」,而在「他佔有這個東西時的心態」。你的腳踏車被偷走後,小偷騎去撞壞了,他不能說「我又沒故意撞」,只要他有過失就得賠。你把相機借給朋友,朋友放在車上被砸窗偷走,如果朋友沒把東西收好,這個過失他要負責。這條跟民法 953(善意占有人的輕責任)是一組對照:知不知情、有沒有想當主人,決定你是賠一點還是賠全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占有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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