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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57 條(惡意占有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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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57 條規定,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依無因管理規定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Q · 明知不是自己的東西卻繼續用,花的修繕費要得回來嗎?

能。但只限保存必要費用

依民法第 957 條,惡意占有人(明知無權卻占有)因保存占有物支出之必要費用,可依無因管理規定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範圍嚴格:僅限於讓物品「繼續存在或維持基本功能」的開銷(修繕、稅金、保險),不及於裝潢升級、改裝美化等有益費用。這是惡意占有人僅存的求償權,與善意占有人連有益費用都能要回(民法 955 條)形成階梯差別。

深度解讀

「惡意占有」這詞聽起來像罪犯,法律上的意思其實很窄:你「明知這東西不是你的」卻占著用。這條是為這種人留的一條窄窄的回頭路。舉例:你撿到鄰居的電動自行車,你知道是他的,但你繼續騎了兩年,期間換了電池、修了剎車。有一天他找上門要車。你得還,沒話說。但你換電池那筆錢呢?這條說:可以要回,但走的是「無因管理」這套規則(民法第172條以下),意思是你只能拿回「讓這台車還能繼續存在」的必要開銷(電池、基本維修、應繳稅金),至於你幫它貼的炫砲貼紙、升級的坐墊,那些叫「有益費用」,惡意占有人要不回(954條只給善意占有人)。這是惡意的代價:法律沒讓你完全兩手空空,但它明確告訴你,你比清白的人窄得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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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57 條規定:「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5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