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58 條(惡意占有人之返還孳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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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占有人,負返還孳息之義務。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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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58 條規定,惡意占有人須返還占有期間所有孳息,已消費、毀損或怠於收取者依價金償還。
Q · 占了不是自己的東西,這段期間收的租金要還嗎?
明知無權還占有的人,租金孳息全部要吐
依民法第 958 條,惡意占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無權占有者)須返還占有期間的全部孳息,包含天然孳息(果實、家畜增殖)與法定孳息(租金、利息)。已消費、因過失毀損或怠於收取的部分,亦須償還孳息價金。連「應該收但沒去收」也算數,目的在阻斷以怠惰規避責任的漏洞。
深度解讀
你明知道這塊地、這棟房、這台車不是你的,卻還繼續占著用、收租、收果實?法律看你的眼光跟看小偷差不多。這條說得很直白:只要你是「惡意占有人」(你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沒有權利還硬占著),那段時間裡所有這東西產生的收益(租金、利息、果實、生出的小牛),你一毛都不能留,全部要吐出來還給真正的權利人。更狠的是:你收了之後花掉的,要賠錢;你粗心搞壞的,要賠錢;你懶得去收租的,連「應該收但沒收」的部分也要賠錢。跟善意占有人(第952條)可以保留孳息的待遇差到天上地下。這條不是在罰你占有,是在罰你「明知故占」還想順便賺一筆的心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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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