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959 條設兩個觸發點:確知無占有權時、本權訴訟敗訴訴狀送達日,善意占有人從此轉為惡意占有人。
Q · 善意占有人什麼時候會變成惡意占有人?
確知沒占有權那天起,或訴狀送達當日視為惡意
依民法第 959 條,兩個觸發點任一發生就轉為惡意占有人:第一項,自「確知」自己無占有本權時起(如真正所有人出示權狀、警方通知占有物為贓物);第二項,於本權訴訟敗訴時,自「訴狀送達之日」起視為惡意。轉換點之後產生的孳息全部要返還(民法 958),與善意期間(民法 952 可保留消費孳息)效果差距甚大。
你撿到一支手機,以為是無主物,你是「善意占有人」,在這個身份下你用它、它產生的好處(孳息)你不用還。但這條法律設了兩個觸發器,一旦被觸發,你的身份立刻從「善意」變成「惡意」,從那一刻起的所有使用收益,你都要吐出來。第一個觸發器:你「確知」自己沒有占有權。例如真正的主人拿著發票和序號找上門,或者警察通知你這是贓物。你不能再裝不知道。第二個觸發器:對方告你,訴狀送達你家的那一天,就算你心裡還是覺得自己有理,法律也直接把你當成惡意占有人。這兩個觸發器為什麼重要?因為它決定了你要返還多少。善意時期的孳息你留著,惡意時期的孳息你要賠。越晚被觸發,你越省錢。
民法第 959 條為占有人身份轉換規範,建立兩個獨立觸發點:第一項採主觀標準客觀化(自確知無占有本權時起即為惡意占有人,民國 99 年增訂),第二項採訴訟程序連動(本權訴訟敗訴時自訴狀送達日起視為惡意),構成台灣占有法律關係中孳息返還、必要費用求償、毀損責任的時間分水嶺。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一定。第一項的『確知』要求客觀上達到讓你沒有合理懷疑空間的程度。單純口頭主張,在你有其他合理理由相信自己有占有權時,不必然構成『確知』。但如果對方出示所有權狀、法院裁定、警方通知,這就很難再裝作不知道了。內行人提示:如果對方只是口頭講,你可以要求他出示證明。這個要求本身會讓你保留『善意』狀態更久,對你有利。
是的,這是第二項的特別設計。訴狀送達後視為惡意,不管你主觀上怎麼想。但重點在『視為』兩個字:如果你最後勝訴,這個『視為惡意』自始不發生,孳息不用返還;如果你敗訴,起算點就是訴狀送達日。內行人提示:這個設計逼迫被告認真面對訴訟,不能抱著『反正打不贏再說』的心態繼續享用孳息,因為一旦敗訴,從訴狀送達到判決確定期間的孳息全部要吐出來。
差很多。善意占有人消費掉的孳息不用返還(民法第 952 條),對占有物因過失毀損也有較輕的責任(第 953 條)。惡意占有人則要返還所有孳息,連已消費的也要折價賠償(第 958 條),毀損責任也重。同一個占有行為,身份不同,要賠的金額可能差十倍以上。內行人提示:這條的兩個觸發器(第一項確知、第二項訴狀送達)就是錢的分水嶺,誰先掌握時間點誰就贏。
規範善意占有人轉為惡意占有人的兩個觸發點:確知無占有本權日、本權訴訟敗訴訴狀送達日。
客觀上達到沒有合理懷疑空間,須有外部證據(權狀、判決、警方通知)為基礎,不只是口頭主張。
就占有物之所有權或其他占有本權所為之訴訟,如所有物返還之訴、占有本權確認之訴。
前者是法律擬制,勝訴時可推翻;後者是事實認定,一旦確知即不可推翻。
寄附權利證明的存證信函(觸發第一項)或提起本權訴訟(訴狀送達觸發第二項)。
依民法 958 條全部孳息返還含已消費部分折價,再依 956 條負完全毀損賠償責任。
建議先寄。可能觸發第一項『確知』,把孳息返還起算點往前推到信函送達日,不必等到訴狀送達。
存證信函送達回執、附權利證明書面紀錄、警方通知書、法院文書送達證明,這些客觀證據都可證明確知日。
959 是身份轉換觸發條款(時點),952 是善意期間的法律效果(內容)。一個是開關,一個是冷氣的溫度。
| feature | good_faith | bad_faith |
|---|---|---|
| 孳息收取 | 可取得且消費後不返還(民法 952) | 全部返還含已消費部分折價(民法 958) |
| 占有物毀損責任 | 僅就現存利益負返還責任(民法 953) | 完全賠償責任(民法 956) |
| 必要費用求償 | 得請求償還必要費用(民法 954) | 限維持占有物所必要費用始得請求(民法 957) |
| 觸發時點 | 原始占有狀態 | 確知無本權日 OR 訴狀送達日(民法 959)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善意占有人,於本權訴訟敗訴時,自其訴訟拘束發生之日起,視為惡意占有人。
善意占有人自確知其無占有本權時起,為惡意占有人。 善意占有人於本權訴訟敗訴時,自訴狀送達之日起,視為惡意占有人。
立法理由一、增訂第一項;原條文移列為第二項,並酌為文字修正。 二、按善意占有人就其占有是否具有本權,本無查證之義務,惟若依客觀事實足認善意占有人嗣後已確知其係無占有本權者,例如所有人已向占有人提出權利證明文件或國家機關對其發出返還占有物之通知,此際,善意占有人應轉變為惡意占有人(德國民法第九百九十條第一項參照),爰增訂第一項,以求公允。至如不能證明善意占有人已有上開情事者,則其僅於本條第二項之情形,始轉變為惡意占有人,自屬當然。 三、又「訴訟拘束」一詞非民事訴訟法上之用語,其真意係指訴訟繫屬之時。惟通說均認為應以訴狀送達於占有人之日,視為惡意占有人,較符合本條規定之趣旨,爰將「訴訟拘束發生」修正為「訴狀送達」。又所謂「本權訴訟敗訴」,係指實體上判決確定而言,乃屬當然。
善意占有人,於本權訴訟敗訴時,自其訴訟拘束發生之日起,視為惡意占有人。
一、增訂第一項;原條文移列為第二項,並酌為文字修正。 二、按善意占有人就其占有是否具有本權,本無查證之義務,惟若依客觀事實足認善意占有人嗣後已確知其係無占有本權者,例如所有人已向占有人提出權利證明文件或國家機關對其發出返還占有物之通知,此際,善意占有人應轉變為惡意占有人(德國民法第九百九十條第一項參照),爰增訂第一項,以求公允。至如不能證明善意占有人已有上開情事者,則其僅於本條第二項之情形,始轉變為惡意占有人,自屬當然。 三、又「訴訟拘束」一詞非民事訴訟法上之用語,其真意係指訴訟繫屬之時。惟通說均認為應以訴狀送達於占有人之日,視為惡意占有人,較符合本條規定之趣旨,爰將「訴訟拘束發生」修正為「訴狀送達」。又所謂「本權訴訟敗訴」,係指實體上判決確定而言,乃屬當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