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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83 條(第三人之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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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83 條規定不當得利受領人無償讓與第三人後免責時,第三人於免責範圍內負返還責任。

Q · 受領人把錢送給別人後說自己沒錢還,原主還能追嗎?

可以。無償受讓的第三人於受領人免責範圍內要還

依民法第 183 條,當不當得利受領人將取得之利益無償讓與第三人(如贈與、紅包、慈善捐贈),且受領人因此依民法第 182 條善意免責時,原權利人可在受領人免責的範圍內,跳過受領人直接向第三人請求返還。三個要件:受領人本身已免責、利益移轉是無償、第三人實際取得。實務常見於詐騙集團分贓、離婚前無償移轉資產、公司資金挪用後捐贈等情境。

深度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A 匯錯錢給 B,B 以為是意外之財,轉手把這筆錢當紅包送給 C。等 A 發現要追討時,B 攤手說「我送人了,我沒得還」。依照 182 條善意受領的規定,B 確實可能免責。那 A 怎麼辦?難道就真的要吞下去嗎?不。這條法律打開了一道後門:當 B 因為「無償讓與」(送人、贈與、免費給)而免責的範圍內,A 可以直接跳過 B,向 C 追討。C 沒付錢就拿到了好處,他的保護程度當然比不上花錢買的人。所以這條是不當得利鏈條上的「延長線」,防止惡意的人用「我送人了」這招脫身。你如果是被動拿到東西的 C,不要以為收到禮物就永遠是你的;也如果你是 A,不要以為錢進到第三人手上就追不回來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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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83 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8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