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83 條(第三人之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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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83 條規定不當得利受領人無償讓與第三人後免責時,第三人於免責範圍內負返還責任。
Q · 受領人把錢送給別人後說自己沒錢還,原主還能追嗎?
可以。無償受讓的第三人於受領人免責範圍內要還
依民法第 183 條,當不當得利受領人將取得之利益無償讓與第三人(如贈與、紅包、慈善捐贈),且受領人因此依民法第 182 條善意免責時,原權利人可在受領人免責的範圍內,跳過受領人直接向第三人請求返還。三個要件:受領人本身已免責、利益移轉是無償、第三人實際取得。實務常見於詐騙集團分贓、離婚前無償移轉資產、公司資金挪用後捐贈等情境。
深度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A 匯錯錢給 B,B 以為是意外之財,轉手把這筆錢當紅包送給 C。等 A 發現要追討時,B 攤手說「我送人了,我沒得還」。依照 182 條善意受領的規定,B 確實可能免責。那 A 怎麼辦?難道就真的要吞下去嗎?不。這條法律打開了一道後門:當 B 因為「無償讓與」(送人、贈與、免費給)而免責的範圍內,A 可以直接跳過 B,向 C 追討。C 沒付錢就拿到了好處,他的保護程度當然比不上花錢買的人。所以這條是不當得利鏈條上的「延長線」,防止惡意的人用「我送人了」這招脫身。你如果是被動拿到東西的 C,不要以為收到禮物就永遠是你的;也如果你是 A,不要以為錢進到第三人手上就追不回來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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