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83 條(第三人之返還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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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jenny2005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類推適用244
jenny2005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返還義務者:182第一項
182:179要先成立
dino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無償無權類推183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182 1)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林誠二師(少數說):批評「物權不要因性」,並主張刪除183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王澤鑑、實務:可成立
林誠二:主張刪除183
brianwang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無權處分之無償讓與]
通說: 本條直接涵蓋
學者王澤鑑:因此時受領人未得到處分權,故不成立不當得利。第三人取得利益係因承認或善意受譲而非基於受領人之讓與,故為衡平利益流向而類推適用第183條第2項。
rex29695063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受領人因此免負還義務者,應係指該當前條第1 項之善意不當得利受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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