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59 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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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59 條規定契約解除後雙方回復原狀:物要返還、金錢要附利息、使用要折現、費用可請求、滅失要償還價額。
Q · 契約解除後,雙方到底要還什麼?
依民法第 259 條,契約解除後雙方負回復原狀義務:受領的給付物要返還(第1款)、受領的金錢要附加自受領時起的利息償還(第2款)、受領的勞務或物之使用要按受領時價額折現(第3款)、孳息要返還(第4款)、就返還物支出的必要或有益費用可在對方所得利益限度內請求(第5款)、物已毀損滅失不能返還者要償還價額(第6款)。重點是這是雙向結算,不是單向退錢。
白話解讀
解除契約不是把合約撕掉就結束了。解除的真正意義是:讓時光倒流,雙方回到沒簽約的那一刻。你付的錢要拿回來,對方給的貨要還回去,收的錢要連利息一起吐出來,享受過的服務要折算成現金補償。這六款規定就是一本「倒轉帳本」的操作手冊。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二款:金錢要附加「自受領時起」的利息。你三年前付給對方 100 萬,今天解約,對方不是還你 100 萬,是還你 100 萬加上三年的法定利息(年息 5%)共 115 萬。還有第五款:你對這個物品曾經花錢維護或升級(必要或有益費用),在對方拿回物品時的現存利益範圍內可以要求補償。很多人解約時只想著本金,忘了這五年下來自己還花了多少錢保養它。這條是解約之後的真正戰場。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59 條規範契約解除後當事人雙方的回復原狀義務,以六款列舉返還型態:給付物返還、金錢附息償還、勞務與使用折現、孳息返還、必要與有益費用補償、滅失價額償還,構成解約後雙向回復原狀結算的法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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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259條是什麼?▾
規範契約解除後雙方的回復原狀義務,以六款列舉返還型態。
Q2解約後對方要附利息嗎?▾
要。第2款規定金錢須附加自受領時起的利息(年息5%)一併償還。
Q3東西用過了解約要付使用費嗎?▾
原則要。第3款規定勞務或物之使用須按受領時價額折現,常從退款中扣抵。
Q4解約時裝潢費保養費能要回嗎?▾
第5款必要或有益費用可請求,但以對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為限。
Q5買的東西弄丟了還能解約嗎?▾
能,但第6款規定不能返還時要償還其價額。
Q6回復原狀請求權多久會消滅?▾
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一般時效,實務建議6個月內完成結算。
Q7解約退款只還本金合法嗎?▾
不合法。第2款的利息是法定義務,不是對方的恩惠。
Q8孳息要不要還?▾
要。第4款規定受領的給付物所生孳息應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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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別 | 返還客體 | 返還方式 | 舉證重點 |
|---|---|---|---|
| 第1款 | 給付物 | 原物返還 | 受領事實與標的同一性 |
| 第2款 | 金錢 | 本金+自受領時起法定利息 | 受領日期與金額 |
| 第3款 | 勞務/物之使用 | 按受領時價額折現 | 使用對價計算基礎 |
| 第4款 | 孳息 | 返還所生孳息 | 孳息發生與數額 |
| 第5款 | 必要/有益費用 | 於對方所得利益限度內請求 | 費用憑證與現存利益 |
| 第6款 | 毀損滅失之物 | 償還價額 | 滅失原因與價額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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