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90 條(解約扣價約款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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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解約賠償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標的物「使用之代價」&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任意規定中最低限度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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