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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90 條(解約扣價約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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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390 條規定分期付款買賣解約時,賣方扣留價金不得超過使用代價與損害賠償,超額須返還買受人。

Q · 分期付款解約,賣家可以沒收我繳的錢嗎?

不能全沒收,只能扣使用代價加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 390 條,分期付價買賣即使約定「解約沒收已付款」,出賣人能扣留的數額也有法定上限:只限標的物的使用代價(折舊)加上標的物受損害時的賠償額。超過這兩筆總和的部分必須返還買受人。合約裡的全額沒收條款,在超過上限的範圍內不生效力。

深度解讀

分期買了一張沙發,繳到一半不想要了,賣家解除契約把沙發收回去。到這裡都合理。但接下來賣家說:「你之前繳的錢我全部沒收,當作違約金。」這就不合理了。390 條專門處理這種情況。它規定賣家解約後可以扣的錢,上限就是兩筆:你使用商品期間的折舊費,加上商品如果被你弄壞的賠償金。超過這個範圍,一毛都不能扣。你用了半年的沙發,合理使用費可能幾千塊;沙發有個小刮痕,修復費可能幾百塊。但你之前繳的三萬塊?賣家不能全吞,超出合理範圍的部分必須退給你。很多人不知道這條,以為解約就是「白繳了」,默默吞下損失走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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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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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390 條規定:「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3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39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