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90 條(解約扣價約款之限制)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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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90 條規定分期付款買賣解約時,賣方扣留價金不得超過使用代價與損害賠償,超額須返還買受人。
Q · 分期付款解約,賣家可以沒收我繳的錢嗎?
依民法第 390 條,分期付價買賣即使約定「解約沒收已付款」,出賣人能扣留的數額也有法定上限:只限標的物的使用代價(折舊)加上標的物受損害時的賠償額。超過這兩筆總和的部分必須返還買受人。合約裡的全額沒收條款,在超過上限的範圍內不生效力。
白話解讀
分期買了一張沙發,繳到一半不想要了,賣家解除契約把沙發收回去。到這裡都合理。但接下來賣家說:「你之前繳的錢我全部沒收,當作違約金。」這就不合理了。390 條專門處理這種情況。它規定賣家解約後可以扣的錢,上限就是兩筆:你使用商品期間的折舊費,加上商品如果被你弄壞的賠償金。超過這個範圍,一毛都不能扣。你用了半年的沙發,合理使用費可能幾千塊;沙發有個小刮痕,修復費可能幾百塊。但你之前繳的三萬塊?賣家不能全吞,超出合理範圍的部分必須退給你。很多人不知道這條,以為解約就是「白繳了」,默默吞下損失走人。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90 條規範分期付價買賣解除契約時的價金扣留上限。當雙方約定出賣人解約後得扣留已受領價金,該扣留數額受法律限制,不得超過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代價,以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的賠償額,逾越部分出賣人應返還,屬於分期付款買受人的強制保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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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分期買的東西解約,之前繳的錢真的能拿回來?▾
不是全部拿回來,但超過法定上限的部分可以。賣家能合法扣留的只有兩筆:你使用商品期間的折舊費(使用代價),加上你弄壞商品的修復費。超過這兩筆的總和就是你可以要回來的,依據是民法第 390 條。很多賣家也搞不清楚這條,第一反應一定是『合約有寫不退』,你只要冷靜引用條號,對方通常就會重新計算。
Q2使用代價怎麼算?誰說了算?▾
沒有法定公式,實務常見算法是:商品全新價格 ×(使用月數 ÷ 預估使用壽命月數)。例如十萬塊的沙發預估壽命十年,用了一年,使用代價約一萬。雙方談不攏時由法院依個案認定。賣家通常會高估使用代價,你可以找同類商品的二手市場行情當反證。
Q3如果商品有瑕疵才想解約,賣家還能扣使用費嗎?▾
如果是賣家交付的商品本身就有瑕疵,你依瑕疵擔保(民法第 359 條)解約,賣家的扣留權會受到更大限制,因為被迫使用瑕疵品期間的使用代價計算基礎應大幅下修。瑕疵解約還可同時依民法第 360 條主張損害賠償,攻守位置完全不一樣。
Q4民法 390 條是什麼?▾
規範分期付款買賣解約時的扣款上限,賣方只能扣使用代價加損害賠償,是分期買受人的強制保護規定。
Q5什麼是使用代價?▾
買受人解約前使用標的物所生的折舊或對價,是賣方得合法扣留的兩項之一。
Q6分期解約扣款上限包含哪些?▾
兩筆:標的物使用代價(折舊)+標的物受損害時的賠償額,超過即須返還。
Q7民法 390 跟 389 條差在哪?▾
389 條限制分期付款的加速到期條款,390 條限制解約後的扣價沒收,兩條成對保護分期買受人。
Q8分期付款解約扣款怎麼要回來?▾
要書面扣款明細 → 比對法定上限 → 保全商品狀態證據 → 發存證信函 → 必要時提訴訟。
Q9使用代價金額怎麼算?▾
常用『全新價 × 使用月數 ÷ 預估壽命月數』,加上實際損害修復費,談不攏由法院認定。
Q10告返還超額扣款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五十萬以下可走簡易訴訟、十萬以下小額訴訟可自辦。
Q11怎麼證明賣家扣太多?▾
保留歸還時的商品照片與交接紀錄,並用同類二手市場行情反證合理折舊;舉證責任在主張扣留的賣方。
Q12民法 390 vs 消保法猶豫期哪個有利?▾
消保法通訊/訪問交易七日內可無條件解約退款,保護更強但有 7 日與交易型態限制;390 條無時限但賣方可扣使用代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ivil_390 | cpa_19 |
|---|---|---|
| 適用情形 | 分期付價買賣解約後的扣款上限 | 通訊/訪問交易七日猶豫期內無條件解約 |
| 能否扣使用費 | 可扣使用代價+損害賠償 | 原則全額退款,使用減損例外處理 |
| 時間限制 | 返還請求權時效 15 年 | 解約須在收受後 7 日內 |
| 保護強度 | 限制過度沒收 | 賦予無理由退貨權,更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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