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89 條(分期付價買賣期限利益喪失約款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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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Exc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1/5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吳從周師:
期限利益乃任意規定,但389是最低限度強行規定(積欠達1/5總額始得請求全付)
🔵黃茂榮師:
389是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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