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89 條(分期付價買賣期限利益喪失約款之限制)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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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89 條規定,分期付款買賣縱約定遲繳即全額到期,遲付金額未達總價五分之一前,出賣人不得請求一次付清全部價金。
Q · 分期遲繳一期,賣家就能要我全額付清嗎?
依民法第 389 條,分期付款買賣即使合約寫明「遲繳一期即全額到期」,只要買受人遲付的價額尚未累積到全部價金的五分之一,出賣人就不得請求一次付清全部價金。這是強制規定,合約寫了也無效;達到門檻後加速條款才合法啟動。
白話解讀
你分期買了一台筆電,某個月手頭緊晚繳了一期。隔天賣家來電:「你違約了,剩下的錢全部馬上付清。」你嚇出一身冷汗,以為自己真的完了。但法律替你擋了這一刀。389 條說得很清楚:就算合約白紙黑字寫了「遲繳一期就全額到期」,只要你欠的金額還沒到總價的五分之一,賣家根本沒有權利要你一次付清。這條存在的意義,是防止賣家用一個小小的遲延,把你逼到財務懸崖邊。你遲了一萬塊,他要你立刻拿出二十萬,這不叫契約自由,這叫趁人之危。法律在這裡劃了一條底線:遲繳的金額必須累積到總價的五分之一,加速條款才能啟動。這個門檻不是賣家可以在合約裡改掉的,寫了也無效。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89 條為分期付價買賣中「期限利益喪失約款」的強制限制規定:分期買賣縱約定遲延即得請求全部價金,但須俟買受人遲付價額累積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出賣人始得行使加速到期請求權,藉以避免買受人因輕微違約即喪失全部分期付款之期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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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389 條是什麼?▾
分期付價買賣加速條款的強制限制:遲付金額未達總價五分之一前,出賣人不得請求全部價金。
Q2分期遲繳一期會被要求全部付清嗎?▾
不會,除非遲付金額已達全部價金的五分之一,否則賣家的加速請求法律上無效。
Q3合約寫遲繳一期全額到期有效嗎?▾
在分期買賣中無效,389 條是強制規定,門檻不得以特約降低。
Q4五分之一門檻怎麼算?▾
遲付之價額 ÷ 全部價金 ≥ 20%,計入的是已屆期未付的金額,不是剩餘總額。
Q5遲繳除了被催全額還有什麼後果?▾
遲延利息(民法 233 條年利率 5%)與約定違約金照算,389 條只擋加速到期。
Q6快到門檻時補繳能擋住加速嗎?▾
可以,只要在賣家合法主張加速前把欠款補到門檻以下,加速條件即不成就。
Q7達到門檻後賣家就一定能告嗎?▾
達門檻後加速條款合法啟動,賣家可請求全部價金,但仍須踐行催告等契約程序。
Q8分期付款價金請求權的時效多久?▾
各期價金適用民法 127 條第 8 款 2 年短期時效,自各期屆期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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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境 | 出賣人可否請求全部價金 | 依據 |
|---|---|---|
| 遲付金額未達全部價金 1/5 | 不可,僅能催繳個別遲延期數 | 民法 389 條本文除外規定 |
| 遲付金額已達全部價金 1/5 | 可,加速條款合法啟動 | 民法 389 條(達門檻後) |
| 合約特約「遲繳一期即全額到期」 | 未達門檻仍不可,特約無效 | 389 條為強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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