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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89分期付價買賣期限利益喪失約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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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389 條規定,分期付款買賣縱約定遲繳即全額到期,遲付金額未達總價五分之一前,出賣人不得請求一次付清全部價金。

Q · 分期遲繳一期,賣家就能要我全額付清嗎?

不行,遲付金額未達總價五分之一前他沒這權利

依民法第 389 條,分期付款買賣即使合約寫明「遲繳一期即全額到期」,只要買受人遲付的價額尚未累積到全部價金的五分之一,出賣人就不得請求一次付清全部價金。這是強制規定,合約寫了也無效;達到門檻後加速條款才合法啟動。

白話解讀

你分期買了一台筆電,某個月手頭緊晚繳了一期。隔天賣家來電:「你違約了,剩下的錢全部馬上付清。」你嚇出一身冷汗,以為自己真的完了。但法律替你擋了這一刀。389 條說得很清楚:就算合約白紙黑字寫了「遲繳一期就全額到期」,只要你欠的金額還沒到總價的五分之一,賣家根本沒有權利要你一次付清。這條存在的意義,是防止賣家用一個小小的遲延,把你逼到財務懸崖邊。你遲了一萬塊,他要你立刻拿出二十萬,這不叫契約自由,這叫趁人之危。法律在這裡劃了一條底線:遲繳的金額必須累積到總價的五分之一,加速條款才能啟動。這個門檻不是賣家可以在合約裡改掉的,寫了也無效。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89 條為分期付價買賣中「期限利益喪失約款」的強制限制規定:分期買賣縱約定遲延即得請求全部價金,但須俟買受人遲付價額累積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出賣人始得行使加速到期請求權,藉以避免買受人因輕微違約即喪失全部分期付款之期限利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約寫「遲繳一期就全部到期」,簽了還能不認嗎?

可以不認。389 條是強制規定,合約寫的加速條款在遲付金額沒到全部價金五分之一之前依法無效,就算簽名蓋章也一樣。立法者認為分期買家議價地位太弱,特別給的保護。

Q2我遲繳快到五分之一了,趕快補繳能擋住嗎?

可以。門檻看的是遲付之價額,只要在賣家正式主張全額到期之前把欠款補到五分之一以下,加速條件就不成就。但若賣家已合法發函主張加速(金額確達門檻),事後補繳不能溯及讓加速失效。時間點是關鍵。

Q3分期付款遲繳除了被催全額,還有什麼後果?

遲延利息(民法 233 條,法定年利率 5%)和約定違約金照算,389 條擋的只是加速全額到期,不是讓你免費遲繳。若違約金過高,可依民法 252 條請求法院酌減。

Q4民法 389 條是什麼?

分期付價買賣加速條款的強制限制,遲付金額未達總價五分之一前出賣人不得請求全部價金,是分期買家的安全閘門。

Q5什麼是期限利益喪失約款?

約定債務人一旦遲延就喪失分期清償的期限利益、債權人可請求全部債務一次到期的條款,389 條對它設下五分之一門檻。

Q6五分之一門檻是怎麼定義的?

指買受人已屆期未付(遲付)的價額占全部價金的比例達到 20%,計算基礎是遲付金額而非剩餘總額。

Q7為什麼 389 條是強制規定?

立法者認為分期買家簽約時議價地位弱,故直接限制契約自由,特約降低門檻者無效。

Q8分期遲繳被催全額付清怎麼辦?

先算遲付金額÷總價是否達 20%,未達就書面引用 389 條回覆,同時盡速補繳遲延期數。

Q9五分之一門檻金額怎麼算?

遲付金額 ÷ 合約總價 ≥ 0.2 即達門檻;遲付金額指已屆期未付的部分,不含尚未到期期數。

Q10遲繳要付多少額外費用?

遲延利息按民法 233 條法定年利率 5% 計,另加合約約定違約金(過高可依 252 條請求酌減)。

Q11怎麼證明遲付金額未達門檻?

保留繳款紀錄與合約總價,計算遲付比例;於存證信函或訴訟中提出即可,舉證門檻不高。

Q12民法 389 條 vs 390 條差在哪?

389 限制『加速請求全部價金』,390 限制『解約時扣留價金的數額』,前者管催全額、後者管解約退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出賣人可否請求全部價金依據
遲付金額未達全部價金 1/5不可,僅能催繳個別遲延期數民法 389 條本文除外規定
遲付金額已達全部價金 1/5可,加速條款合法啟動民法 389 條(達門檻後)
合約特約「遲繳一期即全額到期」未達門檻仍不可,特約無效389 條為強制規定

出賣人可否請求全部價金

遲付金額未達全部價金 1/5
不可,僅能催繳個別遲延期數
遲付金額已達全部價金 1/5
可,加速條款合法啟動
合約特約「遲繳一期即全額到期」
未達門檻仍不可,特約無效

依據

遲付金額未達全部價金 1/5
民法 389 條本文除外規定
遲付金額已達全部價金 1/5
民法 389 條(達門檻後)
合約特約「遲繳一期即全額到期」
389 條為強制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割賦販売法第5条(契約の解除等の制限)
韓國할부거래에 관한 법률 제13조(할부계약의 해제)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34條(分期付款買受人未付到期價款達全部價款五分之一)
德國BGB § 498(Gesamtfälligstellung bei Teilzahlungsgeschäften)
法國Code de la consommation art. L312-39(déchéance du terme en crédit à la consommation)
美國Uniform Commercial Code §§ 2-718, 9-601 ff. 與各州 Retail Installment Sales Act(分期銷售加速與違約金限制)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181105 制定)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有連續兩期給付之遲延,而其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0880402 修正)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立法理由原條文規定須「連續兩期給付之遲延」,取巧者可隔一期,遲延給付一期,毫無限制,並非妥適,且既以遲付之價額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為另一要件,故其規定實無意義,為簡明計,爰予刪除。

(0181105 制定)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有連續兩期給付之遲延,而其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0880402 修正)

原條文規定須「連續兩期給付之遲延」,取巧者可隔一期,遲延給付一期,毫無限制,並非妥適,且既以遲付之價額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為另一要件,故其規定實無意義,為簡明計,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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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389 條規定:「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3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38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