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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359 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一)-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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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359條規定,買到的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可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Q · 買到瑕疵品一定能退貨嗎?

依民法第359條,買到的物有瑕疵且出賣人應負擔保責任時,買受人原則上可在「解除契約」(整筆退錢)與「請求減少價金」(東西留著少付錢)之間選擇。但但書設了一道關卡:若依當時情形解除契約對出賣人顯失公平(例如標的物已使用、改裝、無法回復原狀),買受人就只剩減少價金一條路。選哪一條,取決於瑕疵嚴重度與回復原狀的可能性。

白話解讀

你買到一台冷氣,裝上去才發現壓縮機有問題,吹出來的風根本不冷。賣家聳聳肩說「賣出去就不關我事了」。錯。359 條給你兩把鑰匙:一把叫「解除契約」(整筆退掉,錢拿回來),另一把叫「減少價金」(東西留著,但你只需要付它實際值的錢)。你選哪把?取決於瑕疵有多嚴重。但這裡藏了一個但書,很多人栽在這裡:如果你買的東西已經裝了、用了、改了,法官可能認為「解除契約顯失公平」,這時候你只剩減價這條路。翻譯成白話:你在二手車行買了一台車,開了三個月發現引擎有暗病。你想整台退?法官可能不准,因為你已經跑了五千公里,解約對賣家不公平。但你可以要求退一部分錢。這個但書不是保護賣家,是在「公平」和「你的權利」之間找平衡點。

法律定性

民法第359條為物之瑕疵擔保效力的核心規範,賦予買受人在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時,得選擇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兩種救濟;惟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藉但書於買受人救濟與交易安定之間取得平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約定價金(元)瑕疵物現有客觀價值(元)無瑕疵時應有客觀價值(元)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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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網購買到跟照片不一樣的東西可以退嗎?

要看不一樣到什麼程度。輕微色差通常不構成法律上的瑕疵,但若功能、材質、規格與商品頁明顯不符,就是瑕疵,可依民法359條主張解約退貨。另消保法第19條七天鑑賞期可無理由退,與359條是兩條不同的路,鑑賞期從收到商品起算。

Q2買二手車發現有事故車況可以退嗎?

若賣家未告知且驗車時看不出來,可主張解約;但法院會看是否在合理時間內依356條通知,以及解約是否顯失公平。已開半年、里程跑了一萬公里,法官可能認為解約不公平而改判減價。實務上第三方檢測報告是關鍵證據。

Q3買家一直不說要不要退貨,我賣家可以催他嗎?

可以而且應該催。民法361條讓出賣人發存證信函定合理期限(通常15到30天),催告買受人決定是否解約,期限屆滿仍未行使,解約權即消滅,買受人只剩減價可主張。催告信務必載明期限與法律依據,口頭催告舉證困難。

Q4民法359條是什麼?

規範買到瑕疵品時的兩種救濟: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但解約顯失公平時僅能減價,是物之瑕疵擔保的核心效力條文。

Q5解除契約和減少價金差在哪?

解約讓契約溯及消滅、退錢退貨;減價維持契約有效,東西留著只少付瑕疵對應的金額。兩者效果與適用前提完全不同。

Q6什麼叫解除契約顯失公平?

依個案情形,解約對出賣人造成顯不相當的損害,如標的物已安裝、長期使用、改裝或無法回復原狀,致衡平失調。

Q7瑕疵擔保和不完全給付差在哪?

瑕疵擔保是法定無過失責任、時效六個月;不完全給付屬債務不履行、需可歸責、時效較長。同一瑕疵常構成請求權競合。

Q8買到瑕疵品怎麼主張359條?

蒐證→依356條從速檢查並通知→判斷解約或減價→寄存證信函載明條號保全時效→賣家不理再提民事訴訟。

Q9減少價金的金額怎麼算?

實務採相對計算法:減價後價金=約定價金×(瑕疵物現值÷無瑕疵應有價值),非單純扣修復費。

Q10主張瑕疵打官司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50萬以下可走簡易程序自行進行,委任律師費用另計,視案件複雜度而定。

Q11怎麼證明交付時就有瑕疵?

保留交付時的照片、開箱影片、第三方檢測報告(如二手車鑑定)、對話紀錄,證明瑕疵非受領後造成。

Q12民法359條 vs 消保法七天鑑賞期哪個有利?

消保法第19條通訊交易七天可無理由退、從收到起算;359條無七天限制但須證明瑕疵且受六個月時效。兩條路可分別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解除契約請求減少價金
效果契約溯及消滅,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義務(退錢退貨)契約維持有效,僅調降應付價金
適用前提瑕疵重大且解約未顯失公平瑕疵存在即可,解約顯失公平時為唯一救濟
標的物已使用/改裝常被認顯失公平而不准不受影響,仍可主張
時效交付後六個月(民法365條)交付後六個月(民法365條)
適合情境全新品重大瑕疵、可完整退還已裝設之預售屋、跑過里程之二手車、訂製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 563条(代金減額請求)・564条(契約不適合による解除)
🇰🇷 韓國민법 제580조(매도인의 하자담보책임)·제575조 준용
🇨🇳 中國民法典 第617條、第582條(標的物質量不符合之違約責任:修理、更換、退貨、減價)
🇩🇪 德國BGB § 437 i.V.m. § 441(Minderung 減價)und § 323(Rücktritt 解約)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644(action rédhibitoire ou estimatoire — 解約或減價之選擇)
🇺🇸 美國UCC § 2-714(damages for accepted nonconforming goods)+ § 2-608(revocation of acceptan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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