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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59 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一)-解約或減少價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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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條(354~358)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契約解除權 價金減少請求權 Exc依情形,解除契約(259回復原狀;一刀兩斷,最後手段)「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契約嚴守原則,視是否瑕疵重大致契約目的不達 🥣實務: 瑕疵減價權是「形成權」,一經行使,買賣價金即直接在「應減少範圍內」減少 179
yang76830
2 years ago
司法特考
§359減少價金請求權(形成權),逾越部分依§179返還逾越部分價金。
rain30531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依359主張減少價金,並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溢付的價金
dia0222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通說:依§359解除契約不得依§260請求損賠。 因§359之解除權非以債務人有歸責事由為前提。(vs. 債務不履行所生解除權§227、§254~§256)
tt92112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顯失公平:是否影響使用目的
douzeng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是否顯失公平應視是否瑕疵重大致契約目的不達
chemin
3 years ago
「請求權」在時效消滅後,當事人僅取得時效抗辯權; 「形成權」在除斥期間(法定或約定期限內)經過後,其權利即當然消滅,當事人不得再行主張。
soypikachuuu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354+359 顯失公平僅得減少價金
oppp80050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解約、減價是形成權,所以是除斥期間
angela061935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請求減少價金 — 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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