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重點摘要民法第359條規定,買到的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可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Q · 買到瑕疵品一定能退貨嗎?
不一定。解約顯失公平時就只能要求減價
依民法第359條,買到的物有瑕疵且出賣人應負擔保責任時,買受人原則上可在「解除契約」(整筆退錢)與「請求減少價金」(東西留著少付錢)之間選擇。但但書設了一道關卡:若依當時情形解除契約對出賣人顯失公平(例如標的物已使用、改裝、無法回復原狀),買受人就只剩減少價金一條路。選哪一條,取決於瑕疵嚴重度與回復原狀的可能性。
你買到一台冷氣,裝上去才發現壓縮機有問題,吹出來的風根本不冷。賣家聳聳肩說「賣出去就不關我事了」。錯。359 條給你兩把鑰匙:一把叫「解除契約」(整筆退掉,錢拿回來),另一把叫「減少價金」(東西留著,但你只需要付它實際值的錢)。你選哪把?取決於瑕疵有多嚴重。但這裡藏了一個但書,很多人栽在這裡:如果你買的東西已經裝了、用了、改了,法官可能認為「解除契約顯失公平」,這時候你只剩減價這條路。翻譯成白話:你在二手車行買了一台車,開了三個月發現引擎有暗病。你想整台退?法官可能不准,因為你已經跑了五千公里,解約對賣家不公平。但你可以要求退一部分錢。這個但書不是保護賣家,是在「公平」和「你的權利」之間找平衡點。
民法第359條為物之瑕疵擔保效力的核心規範,賦予買受人在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時,得選擇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兩種救濟;惟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藉但書於買受人救濟與交易安定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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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不一樣到什麼程度。輕微色差通常不構成法律上的瑕疵,但若功能、材質、規格與商品頁明顯不符,就是瑕疵,可依民法359條主張解約退貨。另消保法第19條七天鑑賞期可無理由退,與359條是兩條不同的路,鑑賞期從收到商品起算。
若賣家未告知且驗車時看不出來,可主張解約;但法院會看是否在合理時間內依356條通知,以及解約是否顯失公平。已開半年、里程跑了一萬公里,法官可能認為解約不公平而改判減價。實務上第三方檢測報告是關鍵證據。
可以而且應該催。民法361條讓出賣人發存證信函定合理期限(通常15到30天),催告買受人決定是否解約,期限屆滿仍未行使,解約權即消滅,買受人只剩減價可主張。催告信務必載明期限與法律依據,口頭催告舉證困難。
規範買到瑕疵品時的兩種救濟: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但解約顯失公平時僅能減價,是物之瑕疵擔保的核心效力條文。
解約讓契約溯及消滅、退錢退貨;減價維持契約有效,東西留著只少付瑕疵對應的金額。兩者效果與適用前提完全不同。
依個案情形,解約對出賣人造成顯不相當的損害,如標的物已安裝、長期使用、改裝或無法回復原狀,致衡平失調。
瑕疵擔保是法定無過失責任、時效六個月;不完全給付屬債務不履行、需可歸責、時效較長。同一瑕疵常構成請求權競合。
蒐證→依356條從速檢查並通知→判斷解約或減價→寄存證信函載明條號保全時效→賣家不理再提民事訴訟。
實務採相對計算法:減價後價金=約定價金×(瑕疵物現值÷無瑕疵應有價值),非單純扣修復費。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50萬以下可走簡易程序自行進行,委任律師費用另計,視案件複雜度而定。
保留交付時的照片、開箱影片、第三方檢測報告(如二手車鑑定)、對話紀錄,證明瑕疵非受領後造成。
消保法第19條通訊交易七天可無理由退、從收到起算;359條無七天限制但須證明瑕疵且受六個月時效。兩條路可分別主張。
| 比較面向 | 解除契約 | 請求減少價金 |
|---|---|---|
| 效果 | 契約溯及消滅,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義務(退錢退貨) | 契約維持有效,僅調降應付價金 |
| 適用前提 | 瑕疵重大且解約未顯失公平 | 瑕疵存在即可,解約顯失公平時為唯一救濟 |
| 標的物已使用/改裝 | 常被認顯失公平而不准 | 不受影響,仍可主張 |
| 時效 | 交付後六個月(民法365條) | 交付後六個月(民法365條) |
| 適合情境 | 全新品重大瑕疵、可完整退還 | 已裝設之預售屋、跑過里程之二手車、訂製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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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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