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59 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一)-解約或減少價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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