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73 條(管理人之通知與計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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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
- 2.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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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73 條規定無因管理人開始管理時應即通知本人,無急迫情事應俟指示,並準用委任第 540-542 條報告、交付與利息賠償義務。
Q · 我衝進鄰居家關水之後,法律上還要做什麼?
能通知就立刻通知,不急就停下等指示
依民法第 173 條,無因管理人開始管理那一刻起,能聯絡本人就要立即通知(時間點是「開始管理時」不是事後)。若非急迫情事,做完通知後要停下等本人指示,不可自作主張繼續介入。同時準用第 540 至 542 條委任規定:你要報告處理情形、交付管理中取得的財物、為自己利益使用本人金錢需支付利息甚至負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自願介入那一秒,法律就把你當成「沒收費的受託人」管。
深度解讀
你看到鄰居家水管爆了人不在,衝進去關水總閥,這叫無因管理。但你做完之後不能拍拍手就走,法律要求你做兩件事:第一,能聯絡上本人就立刻通知他(「我進去幫你關水了」);第二,如果情況不急,停下來等他指示,不要自作主張繼續搞。這條還偷偷把委任契約的三條規定(540到542條)全部搬過來套在你身上:你要報告處理情形、交出因管理取得的財物、使用本人的錢要付利息甚至賠償。換句話說,你自願幫忙那一刻,法律就把你當成一個「沒收費的受託人」在管。好心做事不是做完就算,做完還有一連串的帳要交。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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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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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