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73 條(管理人之通知與計算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
- 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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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吳從周師:
參考德國多數說,不適法管理人之法律地位不應優於適法管理人之理,因此,舉輕以明重「📌不適法無因管理」亦應產生法定債之關係
從而「不適法無因管理」之管理人亦有義務為本人利益,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管理事務,且依據173 規定通知其已為管理事務之承擔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73
I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
從給付義務
II 「第540條至第542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540報告義務
541利益返還
542損害賠償
*
173 2準用540
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報告義務)
知悉權、資訊不對等/證據偏在(輔助性權利)
報告義務——資訊/情報請求權
給付之訴
舉證責任減輕
訴之聲明
Step1:請求被告於某段期日期間給付原告投資相關明細,並做出結算報告之類的(資訊)
Step2: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前述結算之訴額
給付之訴、民訴245
vi7856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違反通知義務時,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任
lee0000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因過失未通知,負債務不履行的不完全給付?
amir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管理人的從給付義務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