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74 條(管理人之無過失責任)
- 1.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 2.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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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74 條規定,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意思而管理事務者,雖無過失仍須對所生損害負賠償責任。
Q · 好心幫朋友處理事情卻搞砸了,他能告我賠償嗎?
依民法第 174 條第 1 項,只要你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去管理事務,因管理所生的損害無過失也要賠。但第 2 項三種例外可救你:替本人盡公益義務、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意思違反公序良俗(如自殺救助)。實務舉證重點在「本人意思」是否明確,建議事前留下訊息或書面詢問紀錄作為防護。
白話解讀
這條專治「自以為是的好心」。你自願替別人處理事情,但做的方式違反了本人明確說過或明顯可以猜到的意思,結果搞壞了,就算你完全沒有過失,你還是要賠。為什麼這麼嚴?因為法律不想鼓勵擅自替別人做決定。但條文第二項留了三道安全門:如果你是替對方履行公益義務(例如幫他繳稅以免被拍賣)、或履行他的法定扶養義務(例如他不養自己的老爸你幫他養)、或本人的意思本身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例如他正在自殺你硬救他、他正在放火你幫忙滅火),這三種情況即使違反他的意思也不必無過失負責。這條不是要懲罰好心人,是要劃一條線:你的好心不能凌駕於他人自主權之上,除非對方的「自主」本身是錯的。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74 條規範無因管理人違反本人意思管理事務之無過失責任。第 1 項建立原則: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管理者,對因管理所生損害雖無過失亦負賠償責任;第 2 項設三種例外:履行公益義務、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意思違反公序良俗時,免除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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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74 條是什麼?▾
無因管理違反本人意思的無過失責任條文
Q2什麼叫違反本人意思?▾
本人明示拒絕或從言行可推知的意願被違反
Q3為什麼沒過失也要賠?▾
法律保護本人自主權,禁止擅自替人決定
Q4怎麼避免被告 174 條?▾
事前用訊息或書面確認本人意思並留紀錄
Q5三種例外是哪三種?▾
公益義務、法定扶養義務、本人意思違反公序良俗
Q6救自殺者受傷會被告嗎?▾
第 2 項保護,自殺意思違反公序良俗不負無過失責任
Q7民法 174 vs 175 急迫危險免責差在哪?▾
174 是違反意思無過失責任,175 是急迫危險免責,方向相反
Q8賠償請求時效多久?▾
適用民法 125 條 15 年消滅時效,從損害發生時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scenario | liability_standard | exemption |
|---|---|---|---|
| 民法 174 | 違反本人意思管理 | 無過失責任 | 三種法定例外 |
| 民法 175 | 因急迫危險免除危害 | 故意或重大過失 | 一般過失免責 |
| 民法 176 | 適法管理(符合本人意思或利益) | 受任人標準(善良管理人) | 可請求費用償還 |
| 民法 184 | 侵權行為 | 故意或過失 | 舉證對方無過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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