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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74 條(管理人之無過失責任)

  1. 1.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2. 2.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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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74 條規定,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意思而管理事務者,雖無過失仍須對所生損害負賠償責任。

Q · 好心幫朋友處理事情卻搞砸了,他能告我賠償嗎?

依民法第 174 條第 1 項,只要你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去管理事務,因管理所生的損害無過失也要賠。但第 2 項三種例外可救你:替本人盡公益義務、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意思違反公序良俗(如自殺救助)。實務舉證重點在「本人意思」是否明確,建議事前留下訊息或書面詢問紀錄作為防護。

白話解讀

這條專治「自以為是的好心」。你自願替別人處理事情,但做的方式違反了本人明確說過或明顯可以猜到的意思,結果搞壞了,就算你完全沒有過失,你還是要賠。為什麼這麼嚴?因為法律不想鼓勵擅自替別人做決定。但條文第二項留了三道安全門:如果你是替對方履行公益義務(例如幫他繳稅以免被拍賣)、或履行他的法定扶養義務(例如他不養自己的老爸你幫他養)、或本人的意思本身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例如他正在自殺你硬救他、他正在放火你幫忙滅火),這三種情況即使違反他的意思也不必無過失負責。這條不是要懲罰好心人,是要劃一條線:你的好心不能凌駕於他人自主權之上,除非對方的「自主」本身是錯的。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74 條規範無因管理人違反本人意思管理事務之無過失責任。第 1 項建立原則: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管理者,對因管理所生損害雖無過失亦負賠償責任;第 2 項設三種例外:履行公益義務、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意思違反公序良俗時,免除無過失責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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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174 條是什麼?

無因管理違反本人意思的無過失責任條文

Q2什麼叫違反本人意思?

本人明示拒絕或從言行可推知的意願被違反

Q3為什麼沒過失也要賠?

法律保護本人自主權,禁止擅自替人決定

Q4怎麼避免被告 174 條?

事前用訊息或書面確認本人意思並留紀錄

Q5三種例外是哪三種?

公益義務、法定扶養義務、本人意思違反公序良俗

Q6救自殺者受傷會被告嗎?

第 2 項保護,自殺意思違反公序良俗不負無過失責任

Q7民法 174 vs 175 急迫危險免責差在哪?

174 是違反意思無過失責任,175 是急迫危險免責,方向相反

Q8賠償請求時效多久?

適用民法 125 條 15 年消滅時效,從損害發生時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scenarioliability_standardexemption
民法 174違反本人意思管理無過失責任三種法定例外
民法 175因急迫危險免除危害故意或重大過失一般過失免責
民法 176適法管理(符合本人意思或利益)受任人標準(善良管理人)可請求費用償還
民法 184侵權行為故意或過失舉證對方無過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 第697-702条(事務管理)— 日本民法不採無過失責任,僅在管理人有故意或過失時負損害賠償,違反本人意思者亦同
🇰🇷 韓國민법 제734조-제740조(사무관리)— 한국 민법은 본인 의사 위반시에도 일반 과실책임 부담, 無過失責任 不採
🇨🇳 中國民法典 第979-984条(无因管理)— 第983條規定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較台灣寬鬆
🇩🇪 德國BGB § 678(Haftung bei berechtigter Geschäftsführung ohne Auftrag wider den Willen)— 違反本人真實或推測意思之管理者,即使無過失亦對所生損害負責,與台灣 174 高度對應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301-1(gestion d'affaires)— 違反本人明示反對之管理負加重責任,採類似嚴格標準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Restitution § 21(officious intermeddler doctrine)— 普通法原則上不承認無因管理,違反意思介入者自負全部風險不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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