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74 條(管理人之無過失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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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不合意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無過失責任
II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1️⃣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2️⃣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3️⃣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例如自殺)者,不適用之。
⚠️抽象輕過失責任
176 2
*
⚠️
適法之無因管理:乃「📌法定債之關係」,並阻卻違法,不構成侵權行為(但仍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違反時仍構成侵權行為)
不適法之無因管理:實際上非無因管理,原則上不適用民法無因管理/委任之規定
(1)誤信管理:
無管理意思,誤信他人之事為自己事務
➡️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加以處理
(2)幻想管理:無管理他人事務,誤自己事務為他人事務
➡️不發生民法上任何權利義務關係
(3)不法管理:無管理意思,明知為他人事務而為「自己利益」管理
➡️177 2不適法管理
vi7856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不適法之無因管理本身為侵權行為
2.適法之無因管理通說認有違法阻卻性,不構成侵權行為(但仍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違反時仍構成侵權行為)
gecko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第二項情形即適法無因管理,不用負無過失責任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