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76 條(適法管理時管理人之權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真正無因管理之適法無因管理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1️⃣必要或有益之費用(例如為汽車美容)」,或「2️⃣負擔債務」(必要債務&有益債務),或「3️⃣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多數說:
176
有益費用
原則上管理人對於本人無報酬請求權
vs
546
不含有益費(考量委任受本人指示、已有報酬請求權)
有報酬請求權
II 「第17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176 1之請求權。
vi7856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通說認為縱屬適當之無因管理,管理人對於本人仍無報酬請求權。
oppp80050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費用償還、債務清償、損害賠償
liufu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必要費用—>保存行為
有益費用—>改良行為
奢侈費用—>非必要或有益費用
huihsuan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不違法本人明示或可推知、或、或-構成要件
得請求-法律效果
aaaasha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成立準契約關係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