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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76 條(適法管理時管理人之權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2.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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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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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1️⃣必要或有益之費用(例如為汽車美容)」,或「2️⃣負擔債務」(必要債務&有益債務),或「3️⃣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多數說: 176 有益費用 原則上管理人對於本人無報酬請求權 vs 546 不含有益費(考量委任受本人指示、已有報酬請求權) 有報酬請求權 II 「第17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176 1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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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說認為縱屬適當之無因管理,管理人對於本人仍無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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