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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04445 號
要旨
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領受月退休金人員死亡,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其撫慰金由原服務機關具領,作喪葬費或紀念活動所需之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亦同斯旨。本件張康華君之遺囑如因 貴部認其不生效力,其姑母依法倘非得請求撫慰金之遺族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九條比照) ,且張君之撫慰金已由貴部核發中央圖書館具領,則張君之姑母未受託主動料理喪葬事宜,於性質上係屬「無因管理」,比照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得向本人請求返還支出必要費用之規定意旨,張君之姑母向中央圖書館請求喪葬費,如符合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應准其所請
全文內容
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領受月退休金人員死亡,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其撫慰金由原服務機關具領,作喪葬費或紀念活動所需之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亦同斯旨。本件張康華君之遺囑如因 貴部認其不生效力,其姑母依法倘非得請求撫慰金之遺族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九條比照) ,且張君之撫慰金已由貴部核發中央圖書館具領,則張君之姑母未受託主動料理喪葬事宜,於性質上係屬「無因管理」,比照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得向本人請求返還支出必要費用之規定意旨,張君之姑母向中央圖書館請求喪葬費,如符合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應准其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