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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函參字第 33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4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查建築技術規則其性質係屬一行政命令之法規,人民違反該規則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三條之規定辦理,其因代執行之結果所生之費用自得向義務人徵收,義務人如拒不繳納該項費用時,似難逕送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惟義務人因此獲得財產上之消極利益 (財產應支付而未支付所生無形的利益),代執行之官署或受命代執行之第三人,似可依民法第一七九條之規定,提起請求不當利得返還之訴。

全文內容

查建築技術規則其性質係屬一行政命令之法規,人民違反該規則僅得依行政法第三條之規定辦理,其因代執行之結果所生之費用自得向義務人徵收,義務人如拒不繳納該項費用時,似難逕送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惟義務人因此獲得財產上之消極利益 (財產應支付而未支付所生無形之利益) ,代執行之官署或受命代執行之第三人,似可依民法第一七九條之規定,提起請求不當利得返還之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4)台函參字第 33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4 年 01 月 20 日發布,要旨:查建築技術規則其性質係屬一行政命令之法規,人民違反該規則僅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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