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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77 條(非適法管理本人之權利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2.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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