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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77 條(非適法管理本人之權利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2.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176條第1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不適法無因管理 本人義務範圍限制 II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不法無因管理)之者,準用之。 不法無因管理 💇立法理由: 本人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返還利益,➡️請求之範圍不及於管理人因管理行為所獲致之利益。為使不法之管理準用適法無因管理之規定,使不法管理所生之利益仍歸諸本人享有,以「📌除去經濟上之誘因」而減少不法管理之發生
adreamstu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I不適法無因管理 II不法管理
phoebe1212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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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要件:為自己的利益管理他人事務 彌補不當得利的缺憾
azulouob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有三種學說 林誠二教授-採不法管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