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77 條(非適法管理本人之權利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Ⅱ、準無因管理(似侵權行為,準用無因管理以請求對方返還全部以非適法無因管理所得之利益)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真正無因管理之不適法無因管理
sllmxxx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77I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規定」係指管理事務之承擔(王師)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176條第1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不適法無因管理
本人義務範圍限制
II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不法無因管理)之者,準用之。
不法無因管理
💇立法理由:
本人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返還利益,➡️請求之範圍不及於管理人因管理行為所獲致之利益。為使不法之管理準用適法無因管理之規定,使不法管理所生之利益仍歸諸本人享有,以「📌除去經濟上之誘因」而減少不法管理之發生
adreamstu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I不適法無因管理
II不法管理
phoebe121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II 要件:為自己的利益管理他人事務
彌補不當得利的缺憾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有三種學說
林誠二教授-採不法管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