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77 條(非適法管理本人之權利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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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176條第1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不適法無因管理
本人義務範圍限制
II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不法無因管理)之者,準用之。
不法無因管理
💇立法理由:
本人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返還利益,➡️請求之範圍不及於管理人因管理行為所獲致之利益。為使不法之管理準用適法無因管理之規定,使不法管理所生之利益仍歸諸本人享有,以「📌除去經濟上之誘因」而減少不法管理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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