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80 條(不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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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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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80 條規定四種給付不得請求返還:履行道德義務、提前清償未到期、明知無義務而給付、不法原因給付(但不法原因僅在對方一方時除外)。
Q · 賭債、分手費、提前還款,這些錢付出去還能要回來嗎?
民法 180 四款堵死:道德、提早還、明知、不法原因
依民法第 180 條,四種給付不得請求返還:第 1 款履行道德義務(請親友吃飯)、第 2 款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提前還房貸)、第 3 款明知無義務仍為給付(明知不欠仍付分手費)、第 4 款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賭債、行賄)。第 4 款設有但書救濟:若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一方(如被勒索、被詐欺),給付人仍可請求返還。
深度解讀
上一條告訴你「沒有法律原因拿了就要還」,這一條反手給你四個例外:有四種情況,就算理論上是不當得利,法律也不讓你要回來。這不是 bug,是法律刻意留的四個「封口」。第一,你請遠房親戚吃飯慶祝他生日,事後不能說「那頓飯算我借的」要回來,道德義務的給付是潑出去的水。第二,你提前還了還沒到期的貸款,不能事後反悔說「我本來還不用還」,錢要回去。第三,你明知道不欠對方卻還是付了(例如為了息事寧人),法律不救這種人,你自己知道沒義務還付,等於送。第四最狠:因為不法原因給的錢(行賄、賭債、買兇),法律不但不幫你要回來,還當作對你的懲罰。但有個例外中的例外:不法原因只在對方那邊(例如你被敲詐),你還是可以要回來。這四款是你在決定「該不該付」之前必須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7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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