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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1137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請求權人參加保險享有醫療給付而喪失

全文內容

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在於填補被害人之損害,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則係以訂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二者法律依據及請求原因均有不同,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請求權人參加保險享有醫療給付而喪失,惟就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致發生醫療給付時,如請求權人已依保險契約受領醫療給付,可否再行依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第三條規定請求醫療費用,仍請參照行政院七十五年十一月七日台七十五法字第二三○三八號函:「……惟請求權人如已依保險契約受領醫療給付,………………… ,自不得就該部分再行請求國家賠償。」之意旨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法律字第 1137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06 月 18 日發布,要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請求權人參加保險享有醫療給付而喪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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