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21 條(監查人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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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查人得隨時向破產管理人要求關於破產財團之報告,並得隨時調查破產財團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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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21 條賦予監查人隨時要求破產管理人報告、隨時調查破產財團狀況的權力,是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的核心依據。
Q · 破產程序裡的監查人到底能做什麼?
可隨時要求破產管理人報告、隨時調查破產財團狀況
依破產法第 121 條,監查人得隨時向破產管理人要求關於破產財團之報告,並得隨時調查破產財團之狀況。條文用兩個「隨時」,代表監督不受固定時程或事前申請限制:只要監查人認為必要,破產管理人就必須提出報告、開放查核。實務上,監查人可在資產處分前要求估價與買方資訊、逐筆核對應收帳款回收,防止低價賤賣或與特定債權人勾結。監查人由債權人會議選任,代表全體債權人,選任專業且願投入時間者,攸關債權回收率。
深度解讀
你選了一個人當監查人,他能做什麼?這條告訴你:他可以隨時要求破產管理人提交報告,可以隨時調查破產財團狀況。兩個「隨時」,是這條的靈魂。沒有「每月一次」、沒有「事前申請」、沒有「正當理由限制」。只要監查人想知道,他就能要求;只要他想查,他就能查。這在實務上意味著什麼?意味著破產管理人不能拖、不能藏、不能用「等下次會議再報告」這種說法應付。如果破產管理人想偷偷低價賣掉一棟不動產給關係人,監查人可以在簽約前要求他出示估價報告和買家資訊。如果應收帳款的回收進度遠低於預期,監查人可以調出銀行往來明細逐筆核對。這就是為什麼選監查人是債權人會議最關鍵的議案之一:你選的這個人,是債權人在破產程序裡的眼睛和耳朵。選了一個只想領車馬費的人,等於蒙著眼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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