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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破產法 第 121 條(監查人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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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查人得隨時向破產管理人要求關於破產財團之報告,並得隨時調查破產財團之狀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21 條賦予監查人隨時要求破產管理人報告、隨時調查破產財團狀況的權力,是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的核心依據。

Q · 破產程序裡的監查人到底能做什麼?

可隨時要求破產管理人報告、隨時調查破產財團狀況

依破產法第 121 條,監查人得隨時向破產管理人要求關於破產財團之報告,並得隨時調查破產財團之狀況。條文用兩個「隨時」,代表監督不受固定時程或事前申請限制:只要監查人認為必要,破產管理人就必須提出報告、開放查核。實務上,監查人可在資產處分前要求估價與買方資訊、逐筆核對應收帳款回收,防止低價賤賣或與特定債權人勾結。監查人由債權人會議選任,代表全體債權人,選任專業且願投入時間者,攸關債權回收率。

深度解讀

你選了一個人當監查人,他能做什麼?這條告訴你:他可以隨時要求破產管理人提交報告,可以隨時調查破產財團狀況。兩個「隨時」,是這條的靈魂。沒有「每月一次」、沒有「事前申請」、沒有「正當理由限制」。只要監查人想知道,他就能要求;只要他想查,他就能查。這在實務上意味著什麼?意味著破產管理人不能拖、不能藏、不能用「等下次會議再報告」這種說法應付。如果破產管理人想偷偷低價賣掉一棟不動產給關係人,監查人可以在簽約前要求他出示估價報告和買家資訊。如果應收帳款的回收進度遠低於預期,監查人可以調出銀行往來明細逐筆核對。這就是為什麼選監查人是債權人會議最關鍵的議案之一:你選的這個人,是債權人在破產程序裡的眼睛和耳朵。選了一個只想領車馬費的人,等於蒙著眼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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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121 條規定:「監查人得隨時向破產管理人要求關於破產財團之報告,並得隨時調查破產財團之狀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1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1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