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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破產法121監查人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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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查人得隨時向破產管理人要求關於破產財團之報告,並得隨時調查破產財團之狀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21 條賦予監查人隨時要求破產管理人報告、隨時調查破產財團狀況的權力,是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的核心依據。

Q · 破產程序裡的監查人到底能做什麼?

可隨時要求破產管理人報告、隨時調查破產財團狀況

依破產法第 121 條,監查人得隨時向破產管理人要求關於破產財團之報告,並得隨時調查破產財團之狀況。條文用兩個「隨時」,代表監督不受固定時程或事前申請限制:只要監查人認為必要,破產管理人就必須提出報告、開放查核。實務上,監查人可在資產處分前要求估價與買方資訊、逐筆核對應收帳款回收,防止低價賤賣或與特定債權人勾結。監查人由債權人會議選任,代表全體債權人,選任專業且願投入時間者,攸關債權回收率。

白話解讀

你選了一個人當監查人,他能做什麼?這條告訴你:他可以隨時要求破產管理人提交報告,可以隨時調查破產財團狀況。兩個「隨時」,是這條的靈魂。沒有「每月一次」、沒有「事前申請」、沒有「正當理由限制」。只要監查人想知道,他就能要求;只要他想查,他就能查。這在實務上意味著什麼?意味著破產管理人不能拖、不能藏、不能用「等下次會議再報告」這種說法應付。如果破產管理人想偷偷低價賣掉一棟不動產給關係人,監查人可以在簽約前要求他出示估價報告和買家資訊。如果應收帳款的回收進度遠低於預期,監查人可以調出銀行往來明細逐筆核對。這就是為什麼選監查人是債權人會議最關鍵的議案之一:你選的這個人,是債權人在破產程序裡的眼睛和耳朵。選了一個只想領車馬費的人,等於蒙著眼進場;選了一個願意拼的人,回收率可能差好幾百萬。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21 條規定監查人的核心職權:得隨時向破產管理人要求關於破產財團之報告,並得隨時調查破產財團之狀況。監查人由債權人會議選任,代表全體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行使日常監督,兩個「隨時」使其監督不受固定時程或事前申請限制,是破產財團監督機制的關鍵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法 121 條的監查人是什麼?

監查人是由債權人會議選任、代表全體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行使日常監督的角色。依破產法第 121 條,他可隨時要求破產管理人報告、隨時調查破產財團狀況。

Q2破產法 121 條監查人能做什麼?

兩件事:隨時向破產管理人要求關於破產財團的報告,並隨時調查破產財團狀況。沒有每月一次或事前申請的限制,是主動且即時的監督權。

Q3破產管理人不提出報告怎麼辦?

監查人可書面要求限期說明;若推托不配合,得召集臨時債權人會議、向法院書面陳報,必要時聲請更換破產管理人。

Q4監查人和破產管理人差在哪?

破產管理人是破產財團的執行者,由法院選任;監查人是債權人選任的監督者,負責就近盯著破產管理人的執行有無舞弊或賤賣。

Q5監查人發現問題能直接撤換破產管理人嗎?

不能直接撤換,但可召集臨時債權人會議、向法院書面陳報或在報告中揭露問題,任一動作都足以對破產管理人形成實質壓力。

Q6為什麼選誰當監查人很重要?

監查人是債權人在破產程序裡的眼睛和耳朵,需有財會與法律專業並願投入時間,選對人攸關債權回收率,可能差好幾百萬。

Q7什麼是破產財團?

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的一切財產,供全體債權人分配,也是監查人調查與破產管理人處分的標的。

Q8監查人的『隨時』是什麼意思?

監督不受每月一次、事前申請或正當理由的限制,只要監查人認為必要即可要求報告、啟動調查。

Q9監查人怎麼行使調查權?

接任後提交監督計畫 → 定期要求破產財團報告 → 重大處分前查核估價與買方 → 異常書面要求說明 → 必要時升高監督。

Q10破產管理人不提報告怎麼處理?

書面限期要求說明;推托不配合可召集臨時債權人會議、向法院書面陳報,乃至聲請更換破產管理人。

Q11監查人發現低價賤賣怎麼辦?

在簽約前依本條要求出示估價報告與買方資訊,留存紀錄,並向法院陳報疑似關係人交易。

Q12債權人想推動調查怎麼做?

書面請求監查人依破產法 121 條啟動調查;監查人收到請求不行動,自身可能負善管義務未盡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監查人破產管理人法院
角色定位債權人選任的監督者破產財團的執行者程序的最終監督者
監督時點隨時、即時、日常受監督對象事後審查為主
調查權主動隨時調查財團狀況負報告與配合義務依聲請或職權查訊(第74條)
處分權重大處分有同意權(第92條)管理處分財團選任與撤換破產管理人

監查人

角色定位
債權人選任的監督者
監督時點
隨時、即時、日常
調查權
主動隨時調查財團狀況
處分權
重大處分有同意權(第92條)

破產管理人

角色定位
破產財團的執行者
監督時點
受監督對象
調查權
負報告與配合義務
處分權
管理處分財團

法院

角色定位
程序的最終監督者
監督時點
事後審查為主
調查權
依聲請或職權查訊(第74條)
處分權
選任與撤換破產管理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破産法 第144条〜第147条(債権者委員会)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채권자협의회 등 채권자 감독 기구)
中國企业破产法 第67条〜第69条(债权人委员会)
德國InsO §§ 67–73(Gläubigerausschuss)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21-10 et s.(contrôleurs)
美國11 U.S.C. §§ 1102–1103(creditors' committe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監查人得隨時向破產管理人要求關於破產財團之報告,並得隨時調查破產財團之狀況。

(0240621 制定)

監查人得隨時向破產管理人要求關於破產財團之報告,並得隨時調查破產財團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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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121 條規定:「監查人得隨時向破產管理人要求關於破產財團之報告,並得隨時調查破產財團之狀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1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1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