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21 條(監查人之職權)
監查人得隨時向破產管理人要求關於破產財團之報告,並得隨時調查破產財團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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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21 條賦予監查人隨時要求破產管理人報告、隨時調查破產財團狀況的權力,是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的核心依據。
Q · 破產程序裡的監查人到底能做什麼?
依破產法第 121 條,監查人得隨時向破產管理人要求關於破產財團之報告,並得隨時調查破產財團之狀況。條文用兩個「隨時」,代表監督不受固定時程或事前申請限制:只要監查人認為必要,破產管理人就必須提出報告、開放查核。實務上,監查人可在資產處分前要求估價與買方資訊、逐筆核對應收帳款回收,防止低價賤賣或與特定債權人勾結。監查人由債權人會議選任,代表全體債權人,選任專業且願投入時間者,攸關債權回收率。
白話解讀
你選了一個人當監查人,他能做什麼?這條告訴你:他可以隨時要求破產管理人提交報告,可以隨時調查破產財團狀況。兩個「隨時」,是這條的靈魂。沒有「每月一次」、沒有「事前申請」、沒有「正當理由限制」。只要監查人想知道,他就能要求;只要他想查,他就能查。這在實務上意味著什麼?意味著破產管理人不能拖、不能藏、不能用「等下次會議再報告」這種說法應付。如果破產管理人想偷偷低價賣掉一棟不動產給關係人,監查人可以在簽約前要求他出示估價報告和買家資訊。如果應收帳款的回收進度遠低於預期,監查人可以調出銀行往來明細逐筆核對。這就是為什麼選監查人是債權人會議最關鍵的議案之一:你選的這個人,是債權人在破產程序裡的眼睛和耳朵。選了一個只想領車馬費的人,等於蒙著眼進場;選了一個願意拼的人,回收率可能差好幾百萬。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21 條規定監查人的核心職權:得隨時向破產管理人要求關於破產財團之報告,並得隨時調查破產財團之狀況。監查人由債權人會議選任,代表全體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行使日常監督,兩個「隨時」使其監督不受固定時程或事前申請限制,是破產財團監督機制的關鍵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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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 121 條的監查人是什麼?▾
由債權人會議選任、代表全體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行使日常監督的角色。
Q2監查人能做什麼?▾
可隨時要求破產管理人提出破產財團報告,並隨時調查破產財團狀況,不受固定時程限制。
Q3監查人是榮譽職嗎?▾
不是。重大破產案中監查人工作量與影響力極大,酬勞與工作份量成正比。
Q4監查人發現問題能撤換破產管理人嗎?▾
不能直接撤換,但可召集臨時債權人會議、向法院書面陳報,形成實質壓力。
Q5監查人只能被動審查嗎?▾
不是。本條的『隨時調查』是主動權,可自行決定查什麼、何時查、用什麼方式查。
Q6債權人發現可疑交易怎麼辦?▾
可書面請求監查人依本條啟動調查;監查人收到請求不行動,自身可能負善管義務未盡責任。
Q7為什麼選監查人很重要?▾
他是債權人在破產程序裡的眼睛和耳朵,選對人攸關債權回收率,可能差數百萬。
Q8監查人查核的對象是什麼?▾
破產財團的全部狀況,包括財產清單、資產處分、應收帳款回收與會計憑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監查人 | 破產管理人 | 法院 |
|---|---|---|---|
| 角色定位 | 債權人選任的監督者 | 破產財團的執行者 | 程序的最終監督者 |
| 監督時點 | 隨時、即時、日常 | 受監督對象 | 事後審查為主 |
| 調查權 | 主動隨時調查財團狀況 | 負報告與配合義務 | 依聲請或職權查訊(第74條) |
| 處分權 | 重大處分有同意權(第92條) | 管理處分財團 | 選任與撤換破產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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