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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破產法 第 121 條(監查人之職權)

監查人得隨時向破產管理人要求關於破產財團之報告,並得隨時調查破產財團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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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21 條賦予監查人隨時要求破產管理人報告、隨時調查破產財團狀況的權力,是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的核心依據。

Q · 破產程序裡的監查人到底能做什麼?

依破產法第 121 條,監查人得隨時向破產管理人要求關於破產財團之報告,並得隨時調查破產財團之狀況。條文用兩個「隨時」,代表監督不受固定時程或事前申請限制:只要監查人認為必要,破產管理人就必須提出報告、開放查核。實務上,監查人可在資產處分前要求估價與買方資訊、逐筆核對應收帳款回收,防止低價賤賣或與特定債權人勾結。監查人由債權人會議選任,代表全體債權人,選任專業且願投入時間者,攸關債權回收率。

白話解讀

你選了一個人當監查人,他能做什麼?這條告訴你:他可以隨時要求破產管理人提交報告,可以隨時調查破產財團狀況。兩個「隨時」,是這條的靈魂。沒有「每月一次」、沒有「事前申請」、沒有「正當理由限制」。只要監查人想知道,他就能要求;只要他想查,他就能查。這在實務上意味著什麼?意味著破產管理人不能拖、不能藏、不能用「等下次會議再報告」這種說法應付。如果破產管理人想偷偷低價賣掉一棟不動產給關係人,監查人可以在簽約前要求他出示估價報告和買家資訊。如果應收帳款的回收進度遠低於預期,監查人可以調出銀行往來明細逐筆核對。這就是為什麼選監查人是債權人會議最關鍵的議案之一:你選的這個人,是債權人在破產程序裡的眼睛和耳朵。選了一個只想領車馬費的人,等於蒙著眼進場;選了一個願意拼的人,回收率可能差好幾百萬。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21 條規定監查人的核心職權:得隨時向破產管理人要求關於破產財團之報告,並得隨時調查破產財團之狀況。監查人由債權人會議選任,代表全體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行使日常監督,兩個「隨時」使其監督不受固定時程或事前申請限制,是破產財團監督機制的關鍵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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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 121 條的監查人是什麼?

由債權人會議選任、代表全體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行使日常監督的角色。

Q2監查人能做什麼?

可隨時要求破產管理人提出破產財團報告,並隨時調查破產財團狀況,不受固定時程限制。

Q3監查人是榮譽職嗎?

不是。重大破產案中監查人工作量與影響力極大,酬勞與工作份量成正比。

Q4監查人發現問題能撤換破產管理人嗎?

不能直接撤換,但可召集臨時債權人會議、向法院書面陳報,形成實質壓力。

Q5監查人只能被動審查嗎?

不是。本條的『隨時調查』是主動權,可自行決定查什麼、何時查、用什麼方式查。

Q6債權人發現可疑交易怎麼辦?

可書面請求監查人依本條啟動調查;監查人收到請求不行動,自身可能負善管義務未盡責任。

Q7為什麼選監查人很重要?

他是債權人在破產程序裡的眼睛和耳朵,選對人攸關債權回收率,可能差數百萬。

Q8監查人查核的對象是什麼?

破產財團的全部狀況,包括財產清單、資產處分、應收帳款回收與會計憑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監查人破產管理人法院
角色定位債權人選任的監督者破產財團的執行者程序的最終監督者
監督時點隨時、即時、日常受監督對象事後審查為主
調查權主動隨時調查財團狀況負報告與配合義務依聲請或職權查訊(第74條)
處分權重大處分有同意權(第92條)管理處分財團選任與撤換破產管理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破産法 第144条〜第147条(債権者委員会)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채권자협의회 등 채권자 감독 기구)
🇨🇳 中國企业破产法 第67条〜第69条(债权人委员会)
🇩🇪 德國InsO §§ 67–73(Gläubigerausschuss)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21-10 et s.(contrôleurs)
🇺🇸 美國11 U.S.C. §§ 1102–1103(creditors'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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