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21 條(監查人之職權)
監查人得隨時向破產管理人要求關於破產財團之報告,並得隨時調查破產財團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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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21 條賦予監查人隨時要求破產管理人報告、隨時調查破產財團狀況的權力,是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的核心依據。
Q · 破產程序裡的監查人到底能做什麼?
依破產法第 121 條,監查人得隨時向破產管理人要求關於破產財團之報告,並得隨時調查破產財團之狀況。條文用兩個「隨時」,代表監督不受固定時程或事前申請限制:只要監查人認為必要,破產管理人就必須提出報告、開放查核。實務上,監查人可在資產處分前要求估價與買方資訊、逐筆核對應收帳款回收,防止低價賤賣或與特定債權人勾結。監查人由債權人會議選任,代表全體債權人,選任專業且願投入時間者,攸關債權回收率。
白話解讀
你選了一個人當監查人,他能做什麼?這條告訴你:他可以隨時要求破產管理人提交報告,可以隨時調查破產財團狀況。兩個「隨時」,是這條的靈魂。沒有「每月一次」、沒有「事前申請」、沒有「正當理由限制」。只要監查人想知道,他就能要求;只要他想查,他就能查。這在實務上意味著什麼?意味著破產管理人不能拖、不能藏、不能用「等下次會議再報告」這種說法應付。如果破產管理人想偷偷低價賣掉一棟不動產給關係人,監查人可以在簽約前要求他出示估價報告和買家資訊。如果應收帳款的回收進度遠低於預期,監查人可以調出銀行往來明細逐筆核對。這就是為什麼選監查人是債權人會議最關鍵的議案之一:你選的這個人,是債權人在破產程序裡的眼睛和耳朵。選了一個只想領車馬費的人,等於蒙著眼進場;選了一個願意拼的人,回收率可能差好幾百萬。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21 條規定監查人的核心職權:得隨時向破產管理人要求關於破產財團之報告,並得隨時調查破產財團之狀況。監查人由債權人會議選任,代表全體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行使日常監督,兩個「隨時」使其監督不受固定時程或事前申請限制,是破產財團監督機制的關鍵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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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 121 條的監查人是什麼?▾
監查人是由債權人會議選任、代表全體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行使日常監督的角色。依破產法第 121 條,他可隨時要求破產管理人報告、隨時調查破產財團狀況。
Q2破產法 121 條監查人能做什麼?▾
兩件事:隨時向破產管理人要求關於破產財團的報告,並隨時調查破產財團狀況。沒有每月一次或事前申請的限制,是主動且即時的監督權。
Q3破產管理人不提出報告怎麼辦?▾
監查人可書面要求限期說明;若推托不配合,得召集臨時債權人會議、向法院書面陳報,必要時聲請更換破產管理人。
Q4監查人和破產管理人差在哪?▾
破產管理人是破產財團的執行者,由法院選任;監查人是債權人選任的監督者,負責就近盯著破產管理人的執行有無舞弊或賤賣。
Q5監查人發現問題能直接撤換破產管理人嗎?▾
不能直接撤換,但可召集臨時債權人會議、向法院書面陳報或在報告中揭露問題,任一動作都足以對破產管理人形成實質壓力。
Q6為什麼選誰當監查人很重要?▾
監查人是債權人在破產程序裡的眼睛和耳朵,需有財會與法律專業並願投入時間,選對人攸關債權回收率,可能差好幾百萬。
Q7什麼是破產財團?▾
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的一切財產,供全體債權人分配,也是監查人調查與破產管理人處分的標的。
Q8監查人的『隨時』是什麼意思?▾
監督不受每月一次、事前申請或正當理由的限制,只要監查人認為必要即可要求報告、啟動調查。
Q9監查人怎麼行使調查權?▾
接任後提交監督計畫 → 定期要求破產財團報告 → 重大處分前查核估價與買方 → 異常書面要求說明 → 必要時升高監督。
Q10破產管理人不提報告怎麼處理?▾
書面限期要求說明;推托不配合可召集臨時債權人會議、向法院書面陳報,乃至聲請更換破產管理人。
Q11監查人發現低價賤賣怎麼辦?▾
在簽約前依本條要求出示估價報告與買方資訊,留存紀錄,並向法院陳報疑似關係人交易。
Q12債權人想推動調查怎麼做?▾
書面請求監查人依破產法 121 條啟動調查;監查人收到請求不行動,自身可能負善管義務未盡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監查人 | 破產管理人 | 法院 |
|---|---|---|---|
| 角色定位 | 債權人選任的監督者 | 破產財團的執行者 | 程序的最終監督者 |
| 監督時點 | 隨時、即時、日常 | 受監督對象 | 事後審查為主 |
| 調查權 | 主動隨時調查財團狀況 | 負報告與配合義務 | 依聲請或職權查訊(第74條) |
| 處分權 | 重大處分有同意權(第92條) | 管理處分財團 | 選任與撤換破產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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